目 录 上一节 下一节 查 找 检 索 手机阅读 总目录 问题反馈
7.4 燃气及电气设备安全
7.4.1 燃气及电气设备安全的评定应包括燃气设备安全、电气设备安全两个分项,满分为37分。按照本标准附录G中表G.0.3的评定指标评分。
7.4.2 燃气设备安全(12分)的评定内容应包括:燃气器具质量合格证,燃气管道安装位置及燃气设备安装场所通风措施,燃气灶具熄火保护自动关闭功能,燃气浓度报警装置,燃气设备安装质量,安装燃气装置的厨房结构防爆措施。
评定方法:审阅燃气设备资料、施工验收资料、设计文件和现场检查。
7.4.3 电气设备安全(25分)的评定内容应包括:电气设备及主要材料质量认证和产品合格证,配电系统与电气设备保护措施和装置,电气设备选型,防雷措施与装置,配电系统的接地方式与接地装置,导线及导线穿管、配电系统工程质量,电梯安全性。
评定方法:审阅配电系统设计文件、设备资料、施工记录、验收资料和现场检查。
条文说明
7.4.1 燃气及电气设备安全的评定包括燃气设备安全、电气设备安全2个分项。
7.4.2 燃气设备安全评定所依据的相关规范及条文说明如下:
1 燃气器具本身的质量是保证燃气使用安全和使用功能的物质基础,因此首先要确保产品质量,产品必须由国家认证批准的具有生产资质的厂家生产,而且每台设备应有质量检验合格证、检验合格标示牌、产品性能规格说明书、产品使用说明书等必备的文件资料。尤其需要注意的是,燃气器具的类型必须适应安装场所供气的品种。
2 居民生活用燃气管道的安装位置及燃气设备安装场所应符合《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2006(2020年版)有关条款的要求。
3 在燃气燃烧过程中由于多种原因(如沸腾溢水、风吹)造成熄火,熄火后如不及时关闭气阀,燃气就会大量散出从而造成中毒或爆炸事故。熄火保护自动关闭阀门装置可以防止上述事故的发生,提高使用燃气的安全性。
4 当安装燃气设备的房间因燃气泄漏达到燃气报警浓度时,燃气浓度报警器报警并自动关闭总进气阀,同时启动排风设备排风。这要求该设备既可以中止燃气泄漏又能将已泄漏的燃气排到室外,从而防止发生中毒和爆炸事故。由于对设备的要求高,增加的投资亦多,如果设备的质量得不到保证,反而会增加危险。因此本标准中没有列入“连锁关闭进气阀并启动排风设备”的要求。
5 燃气设备安装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专业施工单位承担,安装完成后应按施工图纸要求和《城镇燃气室内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CJJ94-2009进行质量检查和验收。验收合格后才能交付使用。
6 安装燃气设备的厨房、卫生间应有泄爆面,万一发生爆炸可以首先破开泄爆面,释放爆炸压力,保护承重结构不受破坏,从而防止倒塌事故。为保护承重结构不受破坏,可采取现浇楼板、构造柱及其他增强结构整体稳定性的构造措施等。
7.4.3 电气设备安全的评定包括电气设备及材料、配电系统、防雷设施、电梯产品质量以及电气施工和电梯安装质量等。住宅配电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 50054-2011及《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的规定;配电系统的施工应按照“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系列规范及《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2015的规定执行。
1 电气设备及关键原材料的质量是保证配电系统安全的重要因素,因此我国对其实行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
2 为了保证用电的人身安全和配电系统的正常运行,要求配电系统具有完好的保护功能和措施。这些保护应包括短路、过负荷、接地故障、漏电、防雷电波等高电位入侵、防误操作等。
3 电气设备及主要材料的型号、技术参数、功能和防护等级应与其所安装场所的环境对产品的要求相适应。这里的环境主要包括地理位置、海拔高度、日晒、风、雨、雪、尘埃、温度、湿度、盐雾、腐蚀性气体、爆炸危险、火灾危险等。
4 评定建筑物是否按规范要求设置防雷措施,这些措施应包括防直接雷、感应雷和雷电波入侵。设置的防雷措施应齐全,防雷装置的质量和性能应满足相关规范及地方法规的要求。
5 评定配电系统接地方式是否合适,接地做法是否满足接地功能要求;等电位连接、带浴室的卫生间局部等电位连接是否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接地装置是否完整,性能是否满足要求;材料和防腐处理是否合格。
6 工程质量应包括两个方面,一是配电系统设计质量是否满足安全性能要求;二是施工是否按照设计图纸施工,且满足施工质量的要求。在施工中,配电线路的材质、规格是否满足设计要求,线路敷设是否满足防火要求,防火封堵是否完善。施工记录、质量验收是否合格等。
7 电梯产品符合国家质量标准要求,电梯安装、调试符合《电梯安装验收规范》GB/T 10060-2011的质量要求,且应获得有关安全部门检验合格。
查找
上节
下节
条文
说明 返回
顶部
说明 返回
顶部
- 上一节:7.3 建筑防火
- 下一节:7.5 日常安全防范措施
目录导航
- 前言
- 1 总则
- 2 术语
- 3 基本规定
- 4 适用性能
- 4.1 一般规定
- 4.2 单元平面
- 4.3 套型
- 4.4 装修
- 4.5 隔声性能
- 4.6 设备设施
- 4.7 室内无障碍设施与适老化
- 5 环境性能
- 5.1 一般规定
- 5.2 用地与规划
- 5.3 建筑造型
- 5.4 绿地与活动场地
- 5.5 室外噪声与空气污染
- 5.6 水体与排水系统
- 5.7 配套设施
- 5.8 智能化系统
- 6 经济性能
- 6.1 一般规定
- 6.2 节能
- 6.3 节水
- 6.4 节地
- 6.5 节材
- 7 安全性能
- 7.1 一般规定
- 7.2 结构承载能力
- 7.3 建筑防火
- 7.4 燃气及电气设备安全
- 7.5 日常安全防范措施
- 7.6 室内污染物控制
- 8 耐久性能
- 8.1 一般规定
- 8.2 结构工程
- 8.3 地下防水工程
- 8.4 有防水要求的房间
- 8.5 屋面防水
- 8.6 装修工程
- 8.7 管线工程
- 8.8 设备工程
- 8.9 门窗
- 8.10 外墙保温
- 附录A 住宅性能初评应提交的资料清单
- 附录B 住宅性能中期检查应提交的资料清单
- 附录C 住宅性能终评应提交的资料清单
- 附录D 住宅适用性能评定指标
- 附录E 住宅环境性能评定指标
- 附录F 住宅经济性能评定指标
- 附录G 住宅安全性能评定指标
- 附录H 住宅耐久性能评定指标
- 本标准用词说明
- 引用标准名录
-
笔记需登录后才能查看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