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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车辆基地


4.4.1  车辆基地的设置应满足行车、维修和应急抢修需要。

4.4.2  车辆基地应有完善的运输和消防道路,并应有不少于2个与外界道路相连通的出入口;总平面布置、房屋建筑和材料、设备的选用等应满足消防要求。

4.4.3  车辆基地应具备良好的排水系统,并应满足防洪、防淹要求。

4.4.4  车辆基地中的危险品应有单独隔离的存放区域,与其他建筑物的安全距离应满足安全要求。

条文说明

4.4.1、4.4.2  根据《地铁设计规范》GB 50157-2003第22.1.4条、22.1.6条、22.1.7条、22.1.8条、22.1.9条、22.2.8条的规定改写而成,重点是车辆基地的基本功能以及防灾等安全要求。车辆基地包括停车场、车辆段和综合维修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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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废止】城市轨道交通技术规范 GB50490-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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