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 上一节 下一节 查 找 检 索 手机阅读 总目录 问题反馈
4.3 维修
4.3.1 维修应满足下列要求:
1 土建设施、车辆和机电设备的维修应包含维护、检查和检修,应包括可能对安全运行产生影响的所有部件或设施。
2 维修人员应经过专业培训,考核合格,持证上岗。
3 应根据运行特点、设施和设备的条件,制定相应的维修规程,并应遵循安全、节能、环保、经济的原则,逐步优化维修规程。
4.3.2 维修管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维修管理与配置的维修设施应符合产品维修手册和设计要求。
2 维修时间间隔、维修内容及相关的变更,应经相关程序审定。
3 维修应有记录,维修记录与有关文件应一并存档备案。
4 维护记录应保存至下一次维修开始或至少3年时间;检查及检修记录应保存至土建设施或运营设备的使用期限终止。
条文说明
4.3.1、4.3.2 对维修和维修管理的基本要求。
查找
上节
下节
条文
说明 返回
顶部
说明 返回
顶部
目录导航
- 前言
- 1 总则
- 2 术语
- 3 基本规定
- 4 运营
- 4.1 行车管理
- 4.2 客运服务
- 4.3 维修
- 4.4 车辆基地
- 5 车辆
- 5.1 一般要求
- 5.2 车 体
- 5.3 牵引和制动
- 5.4 车载设备和设施
- 6 限界
- 7 土建工程
- 7.1 线路工程
- 7.2 轨道与路基工程
- 7.3 建筑
- 7.4 结构工程
- 8 机电设备
- 8.1 供电系统
- 8.2 通信系统
- 8.3 信号系统
- 8.4 通风、空调与采暖系统
- 8.4 通风、空调与采暖系统
- 8.5 给水、排水与消防系统
- 8.6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 8.7 环境与设备监控系统
- 8.8 自动售检票系统
- 8.9 自动扶梯、电梯
- 8.10 站台屏蔽门
- 本标准用词说明
-
笔记需登录后才能查看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