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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客运服务
4.2.1 城市轨道交通应具备不同运营状态下的客运管理模式,并应设置相应的服务设施。
4.2.2 运营单位应以安全、准时、便捷、文明为目标,为乘客提供持续改进的服务。
4.2.3 城市轨道交通应设置完善的服务标志、乘客信息系统,为乘客提供规范、有效、及时的信息。
4.2.4 运营单位应向残障乘客提供必要的服务。
4.2.5 运营单位应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建立服务质量管理体系。
4.2.6 运营单位应向乘客明示其服务的内容、责任、义务、服务质量和乘车安全要求、乘车常识。
条文说明
4.2.1~4.2.6 城市轨道交通的客运服务直接面对乘客,是体现系统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最直接的窗口,其内容非常广泛,对于不同的系统在不同情况下的要求也不尽相同。本规范仅对保证乘客安全、服务质量和服务规范化等基本内容进行了原则性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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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言
- 1 总则
- 2 术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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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运营
- 4.1 行车管理
- 4.2 客运服务
- 4.3 维修
- 4.4 车辆基地
- 5 车辆
- 5.1 一般要求
- 5.2 车 体
- 5.3 牵引和制动
- 5.4 车载设备和设施
- 6 限界
- 7 土建工程
- 7.1 线路工程
- 7.2 轨道与路基工程
- 7.3 建筑
- 7.4 结构工程
- 8 机电设备
- 8.1 供电系统
- 8.2 通信系统
- 8.3 信号系统
- 8.4 通风、空调与采暖系统
- 8.4 通风、空调与采暖系统
- 8.5 给水、排水与消防系统
- 8.6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 8.7 环境与设备监控系统
- 8.8 自动售检票系统
- 8.9 自动扶梯、电梯
- 8.10 站台屏蔽门
- 本标准用词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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