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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行车管理


4.1.1  列车运行应统一调度指挥。

4.1.2  除有轨电车外的城市轨道交通应采用技术手段实现列车安全运行防护;有轨电车允许通过司机瞭望保证行车安全。

4.1.3  在运营期间,线路上的列车最高运行速度应满足下列要求:

    1  不应大于设计允许的最高速度。

    2  有轨电车在道路上与其他交通方式混合运行时,不应超过道路交通法规规定的最高行驶速度。

    3  在站台计算长度范围内,当不设站台屏蔽门时,越站列车实际运行速度不应大于40km/h。

4.1.4  列车在营运时段正常运行时,最大运行间隔不应大于10min。

4.1.5  站后折返运行的列车,应在折返站清客后才能进入折返线。

4.1.6  当列车在运行中发生不能保障安全运行的故障时,在故障列车退出运营前,应首先选择在车站清空乘客。

4.1.7  在正常运行状态下,应确认列车在车站停止时,才能开启车门;列车启动前,应通过目视或技术手段确认车门关闭。

4.1.8  当采用无人驾驶运行模式时,应满足下列要求:

    1  应能根据运营需求实现车辆基地无人驾驶区域、车辆出入线、正线和折返线的无人驾驶运行。

    2  客室内应设置乘客与控制中心或控制室的通信联络装置,实现值守人员与乘客的双向语音通信,值守人员与乘客通话应具有最高优先权。

    3  车站应设站台屏蔽门;并应能通过电视监视各站台屏蔽门区域。

条文说明

4.1.1  城市轨道交通的运量、运行速度、服务水平都具备一定的规模,敷设方式以地下和高架为主,管理需求也比一般地面公交系统要高,因此要求设置统一的调度指挥中心。指挥中心所监控的内容根据轨道交通形式和管理模式的不同可以有所区别。

4.1.2  大部分城市轨道交通主要是在全封闭或大部分封闭的线路条件下运行,运行速度较高,运行密度较大,为保证行车安全,提高运行效率,需要采用技术手段对列车进行安全运行防护。有轨电车主要在地面运行,采用专用道或与地面交通混行,运行速度相对较低,存在大量平交道口,其运行方式与全封闭运行方式有很大不同,因此允许此类系统依靠司机瞭望来保证行车安全。

4.1.3  列车越站实际运行速度是指列车在不停车越过车站的速度,站台无屏蔽门时,其实际运行达到的行驶速度不应大于40km/h,以保证站台上的乘客在无思想准备的情况下,能够及时判断列车的运行状态,避免发生危险。具体速度取值参考了德国的城市轨道交通技术法规。对于列车在车站停车,或车站站台设有屏蔽门时,由于列车运行规律符合乘客的判断,或乘客已经受到屏蔽门的保护,可以不受此条款的限制。

4.1.4  营运时段是指在早高峰和晚高峰之间的时段,为保证城市轨道交通系统的服务水平,相比城市公共交通系统普遍的行车间隔,其线路最大运行间隔不大于10min,但早晚收发车时段的部分列车可以不受此条限制。

4.1.5  列车进行站后折返作业时,有可能处在无人驾驶状态,如果此时有乘客滞留在车厢内,有可能发生工作人员无法控制的事件。即便是有司机操作的列车站后折返,列车司机也无法有效控制乘客在车厢内的行为,容易产生意外事件。为保护乘客安全和系统正常作业,列车在离开站台进入站后折返线以前,应确保车厢内无滞留乘客。

4.1.6  故障列车退出运营是指列车因故障不能或不适于继续载客运行,需要将其停放进车辆段、停车场或沿线临时停车线中。但如果发生故障的列车还能够开动,并且能够在故障模式下运行时,为确保车内乘客的安全,应驶入就近的车站将乘客清空,然后尽快进入指定的停车位置。

4.1.7  为保证乘客安全,要求城市轨道交通车辆在正常载客运行时,车门必须处在关闭状态。同时,为提高列车运行效率,也要求列车开门的延迟时间越小越好。对于车门控制本身而言,一般列车速度小于5km/h时,就可以认为列车速度为零,此时车门获得的开门信号称为“零速信号”,列车开关门指令是可以被执行的。但对于乘客安全而言,其实际执行的效果必须是列车速度为零的状态下车门才能打开。这需要在具体设计时各系统具体协调。遇到特殊情况时,如车门不能正常开闭,则必须有其他安全手段或措施确保乘客的安全。

4.1.8  规定了系统应实现无人驾驶功能的区域范围;针对无人驾驶系统的特点,强调了值守人员与乘客应具备的联络手段;规定了与乘客安全直接相关的站台屏蔽门的设置、监视等保护乘客安全的基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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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废止】城市轨道交通技术规范 GB50490-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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