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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节能
6.2.1 节能的评定应包括建筑与围护结构、采暖空调系统、照明与电气、可再生能源利用4个分项,满分为100分。按照本标准附录F中表F.0.1的评定指标评分。
6.2.2 建筑与围护结构(60分)的评定内容应包括:建筑朝向,建筑体形系数,窗墙面积比,外窗遮阳,凸窗,外墙、外窗和屋顶的传热系数。
评定方法:审阅设计资料(包括建筑设计图、施工图和节能计算书)和现场检查。
6.2.3 采暖空调系统(20分)的评定内容应包括:采暖空调系统的动态水力平衡措施,部分负荷情况下节能措施,空调位置,空调设备的选用,室温控制,室外机的位置。
评定方法:审阅设计图纸和有关技术资料。
6.2.4 照明与电气系统(10分)的评定内容应包括:公共区域照明节能措施,电梯节能措施,节能型电气设备的选用。
评定方法:审阅设计图纸和有关技术资料。
6.2.5 可再生能源利用(10分)的评定内容应包括:利用可再生能源提供生活热水或采暖空调或发电量占住宅总用电量的比例。
评定方法:审阅设计图纸和有关技术资料。
条文说明
6.2.1 建筑设计、围护结构都对建筑能耗影响较大,两者之间也密切相关,所以将二者合并为一个分项;再生能源利用从建筑设计中抽出单列,命名为可再生能源利用;新增电气节能部分内容,与原照明系统合并为一个分项。
6.2.2 建筑群的总体布置、单体建筑的朝向、平面设计、立面设计、门窗的设置等对日照、通风、采光均有影响,也决定着建筑体型系数、窗墙面积比的大小,同时间接影响着节能,应给予足够重视。
近年来住宅设计凸窗大为风行,但凸窗对节能不利,而且增加施工难度,增加建安成本,所以增加此条对其约束。
在寒冷(B)区、夏热冬冷地区、夏热冬暖以及温和地区,对外窗进行遮阳是有效的节能措施,设置此条款对考虑遮阳措施的予以鼓励。
“外窗和阳台门的气密性”是《严寒和寒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26-2010中的强制性条文,本条不再特别提出要求。
6.2.3 区分房间的朝向,细分供暖、空调区域,对系统进行分区控制。
寒冷(B)区、夏热冬冷地区、夏热冬暖以及温和地区宜设置或预留室内空调设施的位置和条件。
当采用分散式房间空调器进行空调和(或)采暖时,宜选择符合《房间空气调节器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 12021.3-2010规定的节能型产品。若用户自行购置,该项分值系满分;若开发企业配置,按其选择的能效等级给予不同分值。
安装分体式空气调节器(含风管机、多联机)时,室外机的安装位置必须符合:
安装分体式空气调节器(含风管机、多联机)时,室外机的安装位置必须符合:
1 能通畅地向室外排放空气和自室外吸入空气。
2 在排出空气与吸入空气之间不发生明显的气流短路。
3 可方便地对室外机的换热器进行清扫。
4 不得对周围环境造成热污染和噪声污染。
6.2.4 新增电气节能部分内容,与原照明系统合并为一个分项。
公共区域照明节能潜力较大,并且能够由物业公司统一管理。
公共区域照明节能潜力较大,并且能够由物业公司统一管理。
电气节能包括电梯与配电设备。合理选择节能型电梯,并采取电梯群控等节能控制措施。对于仅设有一台电梯的建筑,节能控制措施不用评判,直接得分。对于不设电梯的建筑,不评判,直接得分。
选用配电变压器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三相配电变压器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20052规定的节能评价值;水泵、风机(及电机)等功率较大的用电设备应满足相应的能效限定值及能源效率等级国家标准所规定的节能评价值。
6.2.5 能源综合利用包括太阳能、地源水源热能、空气源能热、风力发电等多种方式,由于不同种类可再生能源的度量方法、品位和价格都不同,本条分三类(生活热水、采暖空调能量、发电量)进行评价。如有多种利用可同时加分,累计得分不超过1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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