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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高耸结构分项工程验收
3.2.1 高耸结构各分项工程施工中可根据施工内容、工程量、施工顺序分成若干检验批,各检验批的抽样比例、检查内容、具体评定标准见有关章节。
3.2.2 检验批合格质量标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主控项目必须符合本规范第4章~第6章的规定;
2 一般项目检验结果应有80%及以上的检查点(值)符合本规范合格质量标准的要求,且最大偏差值不应超过允许偏差值的1.2倍;
3 质量检查记录、质量证明文件等资料应完整。
3.2.3 分项工程合格质量标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分项工程所含的各检验批均应符合本规范第4章~第6章的规定;
2 分项工程所含的各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应完整。
3.2.4 当高耸结构工程施工质量不符合本规范第4章~第6章的规定时,应按下列规定进行处理:
1 经返工重做或更换构件、配件的检验批,应重新进行验收;
2 经检测单位检测鉴定能够达到设计要求的检验批,应予以验收;
3 经检测单位检测鉴定达不到设计要求,但经原设计单位核算认可,能够满足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检验批,可予以验收;
4 经返修或加固处理的分项工程,虽然改变外形尺寸但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可按处理技术方案和协商文件进行验收。
3.2.5 通过返修或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的分项工程,严禁验收。
3.2.2~3.2.5 这几条借鉴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的规定,对高耸结构各层次的验收及验收中问题的处理做出了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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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2 混凝土基础
- 4.3 桩基础
- 4.4 岩石锚杆基础
- 4.5 预应力锚栓
- 5 高耸钢结构工程
- 5.1 一般规定
- 5.2 原材料及成品进场
- 5.3 零件和构件加工
- 5.4 预拼装
- 5.5 防腐蚀处理
- 5.6 包装运输
- 5.7 安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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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1 一般规定
- 6.2 模板工程
- 6.3 钢筋工程
- 6.4 预应力工程
- 6.5 混凝土工程
- 附录A 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 附录B 单位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 附录C 高耸钢结构子分部工程有关安全及功能的检验和见证检测项目
- 附录D 高耸钢结构分部、子分部工程观感质量检查项目
- 附录E 高耸结构分部和子分部工程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记录
- 附录F 高耸钢结构分项工程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
- 附录G 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 附录H 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 附录J 岩石锚杆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 附录K 预应力锚栓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 附录L 混凝土结构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 本规范用词说明
- 引用标准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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