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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绿地与活动场地
5.4.1 绿地与活动场地的评定应包括绿地配置、植物丰实度与绿化栽植、室外活动场地、无障碍设施4个分项,满分为53分。按照本标准附录E中表E.0.3的评定指标评分。
5.4.2 绿地配置(15分)的评定内容应包括:绿地配置,绿地率,人均公园绿地面积,人均绿地面积,边角地、停车位、墙面、平台、屋顶和阳台等部位绿化利用,绿地与雨水调蓄。
评定方法:选取并审阅总平面设计图纸、审阅景观与绿化设计文件及现场查看。
5.4.3 植物丰实度与绿化栽植(14分)的评定内容应包括:植物选择与配置,植物丰实度,绿化与景观,植物观赏与季相,乔木数量,遮阴要求,植物长势。
评定方法:选取并审阅景观与绿化设计文件及现场检查。
5.4.4 室外活动场地(14分)的评定内容应包括:硬质铺装,休闲场地的遮阴措施,活动场地的照明,场地配置,活动场地坡度,应急避难场所设置。
评定方法:选取并审阅景观与绿化设计文件及现场检查。
5.4.5 无障碍设施(10分)的评定内容应包括:住区道路,公共绿地出入口,场地防滑,公用卫生间,住区公共服务设施,无障碍停车。
评定方法:选取并审阅规划设计图纸、审阅景观与绿化设计文件及现场查看。
条文说明
5.4.2 绿地配置的评定包括以下内容:
1 住区内的绿地布局应做到与居民户外主要活动需要相结合、分散与集中相结合、休闲与防护相结合。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应与外部的绿地、场地、水系相结合。
2 住区计入绿地率的绿地范围应按《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50180-2018的规定确定。住区绿地一般是指住区可规划建设用地内除住宅用地、道路用地、公共服务设施用地以外的全部用地,其中包括各类活动场地与水景水面等用地。除非满足当地政府规划管理部门规定的覆土厚度(不同地区满足当地不同种类植物生长所需的土壤厚度不同)要求和折算绿地的规定,地下建筑顶板以上的用地不得计入绿地指标。例如北京地区规定:地下建筑顶板以上覆土厚度须满足一般乔木生长所需要的3m及以上厚的土地面积方可计入绿地(率)指标;当0.6m≤覆土厚度<3m,虽然可满足一般灌木及草本植物生长需要的土壤厚度,但只可按其面积折算计入50%的绿地(率)指标;覆土厚度<0.6m的“土地”不得计入绿地(率)指标。
根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50180-2018中“绿地率:新区建设不应低于35%(高层)、30%(多层);旧区改建不应低于25%”的基本精神,并结合进一步提高住区绿化环境水平和创造居民户外活动条件的原则,本标准将新建住区绿地率设定为“>35%(高层)、>30%(多层)”和“达到35%(高层)、达到30%(多层)”两档。
3 提高住区绿化覆盖率能起到增加住区绿量、进一步改善小气候环境、美化住区景观、改善被遮蔽建(构)筑物室内的物理环境等作用。应充分利用住区内的边角地(泛指住区内各类用地之间交界处出现的小型过渡空间,例如在住宅用地中由于外墙凹凸形成的小型空地等)进行绿化,做到住区无裸露土地;此外应充分利用住区内各类建筑的屋顶及架空层、构筑物的平台、停车(位)场、墙面(包括挡土墙、围墙等)以及阳台等进行绿化。上述绿化应结合具体支撑结构类型(区分水平类支撑和垂直类支撑)和功能特点(区分仅为美化观赏作用和兼作公共活动场所),以及当地气候条件的特点,确定合理的覆土厚度,选择适宜的绿植并有机配置。
5 根据2015年10月11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5号),住区应结合当地具体情况建立雨水收集和就地消纳与利用的体系,用于调蓄雨水的绿地或水体的面积,或两者面积之和,应根据可调蓄与利用的雨水量具体确定;采用完全随机消纳雨水的绿地(水体)的调蓄容量应与日最大降雨量相匹配。
具有调蓄雨水功能的绿地不宜设置在有地下建筑的绿地中。
5.4.3 植物丰实度与绿化栽植的评定包括以下内容:
1 充分发挥不同植物的各种功能特点和观赏价值,并结合绿地具体位置与空间的需要有机配置。常绿与落叶、速生与慢生相结合,构成多层次的复合生态结构,达到人工配置的植物群落自然和谐。
2 在住区出入口、各级道路的空间节点以及绿地(场地)中功能转换空间、过渡空间等处应配置以观赏为主的绿植景观,加强节点空间的特点,形成住区绿化景观的特色。
3 住区景观绿化应根据具体地区的条件和植物特性做到四季有景、各季不同。
4 住区绿植选配应以地方树种为主,开发利用易于当地成长的植物,形成具有地方特色的住区绿植景观。
5 本条要求乔木量≥3株/100㎡绿地面积。
6 休闲场地和有遮阴要求的活动场地四周种植的乔木应采用树冠遮阴面积大的成年树种,其最下部伸出枝杈的位置距场地地面高度不小于3m,不得影响场地内使用空间。
7 植物应具有较强的适应能力,耐候性强、病虫害少,以提高植物的存活率,有效降低维护费用。种植于有调蓄雨水功能绿地上的植被应有很好的耐旱、耐涝性能。
5.4.4 室外活动场地的评定包括以下内容:
1 住区内的场地面积应满足居民户外休闲、社交、健身等的需要。
2 住区内宜设有供住区居民举行集体活动的小型综合性休闲场地(广场),并应有必要的遮阴措施,提高居民户外活动场所的舒适度。
3 活动场地的位置不应对周边居民日常生活造成影响。
4 住区内应综合设置满足不同年龄居民户外(健身)活动场地,并配置相应的设备设施。
5 在配建有幼儿园的住区内,儿童活动场地宜结合幼儿园的室外活动场地设置。
6 在配建有“社区老年人活动中心”或“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住区内,老年人活动场地应结合室外活动场地设置。
7 设置健身步道应避开住区机动车道和主要的步行道路,不对居民的正常出行造成影响。
8 根据住区雨水收集、消纳及利用方案,进一步提高场地透水铺装的面积。
9 对防灾减灾有设防要求的住区,其较大型场地的位置,应按照避难场地统一规划的要求安排。
5.4.5 无障碍设施的评定包括以下内容:
1 为方便乘轮椅者和婴儿车的通行,住区内的无障碍通行设施应保证统一性、连贯性。
2 为便于残疾人、老年人享用住区各类活动场所,应设置方便轮椅通行的坡道和轮椅席位,地面要求平整、防滑、不积水。
3 《无障碍设计规范》GB 50763-2012第8.13条规定,满足无障碍要求的厕位和洗手盆,可设在独立式公共(厕所)卫生间或附属式公共(厕所)卫生间,可在男、女卫生间分别各设置一套或设置一处残疾人专用卫生间。
4 住区的公共服务设施应方便残疾人、老年人的使用,其出入口及水平、垂直通道应满足无障碍通行的要求。
5 停车场和车库应符合《无障碍设计规范》GB 50763-2012中第7.3.3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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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言
- 1 总则
- 2 术语
- 3 基本规定
- 4 适用性能
- 4.1 一般规定
- 4.2 单元平面
- 4.3 套型
- 4.4 装修
- 4.5 隔声性能
- 4.6 设备设施
- 4.7 室内无障碍设施与适老化
- 5 环境性能
- 5.1 一般规定
- 5.2 用地与规划
- 5.3 建筑造型
- 5.4 绿地与活动场地
- 5.5 室外噪声与空气污染
- 5.6 水体与排水系统
- 5.7 配套设施
- 5.8 智能化系统
- 6 经济性能
- 6.1 一般规定
- 6.2 节能
- 6.3 节水
- 6.4 节地
- 6.5 节材
- 7 安全性能
- 7.1 一般规定
- 7.2 结构承载能力
- 7.3 建筑防火
- 7.4 燃气及电气设备安全
- 7.5 日常安全防范措施
- 7.6 室内污染物控制
- 8 耐久性能
- 8.1 一般规定
- 8.2 结构工程
- 8.3 地下防水工程
- 8.4 有防水要求的房间
- 8.5 屋面防水
- 8.6 装修工程
- 8.7 管线工程
- 8.8 设备工程
- 8.9 门窗
- 8.10 外墙保温
- 附录A 住宅性能初评应提交的资料清单
- 附录B 住宅性能中期检查应提交的资料清单
- 附录C 住宅性能终评应提交的资料清单
- 附录D 住宅适用性能评定指标
- 附录E 住宅环境性能评定指标
- 附录F 住宅经济性能评定指标
- 附录G 住宅安全性能评定指标
- 附录H 住宅耐久性能评定指标
- 本标准用词说明
- 引用标准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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