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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用地与规划
5.2.1 用地与规划的评定应包括用地、空间布局、道路交通、市政设施4个分项,满分为68分。按照本标准附录E中表E.0.1的评定指标评分。
5.2.2 用地(12分)的评定内容应包括:原有地形利用,自然环境及资源的保护和利用,控制各类污染的影响。
评定方法:选取并审阅地方政府有关土地使用、规划方案等批准文件和现场检查。
5.2.3 空间布局(18分)的评定内容应包括:住区用地平衡,住区规划分级,建筑密度,空间层次,院落空间。
评定方法:选取并审阅地方政府有关土地使用要求、住区规划设计文件和现场检查。
5.2.4 道路交通(32分)的评定内容应包括:出入口选择,道路系统构架,道路路面,机动车停车,非机动车停车,标识系统,住区周边城市交通。
评定方法:审阅规划设计文件和现场检查。
5.2.5 市政设施(6分)的评定内容应包括:市政基础设施。
评定方法:选取并审阅有关市政设施的文件和现场检查。
条文说明
5.2.2 结合场地的原有地形、地貌与地质、水文,因地制宜地利用土地资源。控制建设活动对原有地形地貌的破坏,通过科学的规划设计与施工建设,尽可能保护原有地表土;地表径流不对场地地表造成破坏;避免对地下水与场地土壤产生污染。应充分利用住区周边的环境与景观资源,使尽可能多的住宅(栋)以及住宅套型的主要房间获得良好的视野与景观。
重视场地内及周边动植物原有生态状况,应进行必要的调查研究,以尽量减少建设活动对原有动、植物生态环境的破坏。此外,建筑空间组合和建筑形式应尊重周围已经形成的城市空间形态、文化特色和景观环境。
应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污染源对住区的影响;住区不应产生对住区及周边的水体、空气、噪声、电磁辐射、土壤等的污染。若不能对污染源影响有效控制或住区内存在污染源,且对居民生活带来影响,不能评定为A级住宅。
5.2.3 住栋布置应优先选用环境条件良好的地段,注意恰当的组合尺度及外部组合空间的形态;利于获得日照、通风,能较好地形成小气候环境;住栋布置朝向满足住宅日照、采光、通风、防晒的要求;住栋间距满足《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50180-2018对住宅建筑日照标准的规定。
空间层次与序列清晰、尺度恰当,是指住宅布置与组合的合理性,住区规划应尽可能形成层次清晰的室外空间序列。
5.2.4 道路交通的评定包括以下内容:
1 住区主要出入口的选择应方便与城市主要交通联系,方便与城市公交系统有机衔接。主要出入口前(住区外部)留有住区内部或与住区有关的外部车辆交会、临时停车的缓冲空间,不对邻近的外部(城市)道路正常通行造成影响。
2 住区道路系统构架清晰,住区路、街坊路、宅间路分级明确。交通组织合理,人流、车流区分明确,既具通达性又不受外来干扰,避免住区外交通穿越并与城市公交系统有机衔接。
住区机动车出入口的设置满足:(1)与城市道路交接时,交角不宜小于75°;(2)距城市主干道交叉口距离,自道路红线交叉点起不小于80m,次干道不小于70m;(3)距地铁出入口、人行横道线、人行过街天桥、人行地下通道边缘不小于30m;(4)距公交站边缘不小于15m;(5)距学校、公园、儿童及残疾人等使用的建筑出入口不小于20m;(6)距城市道路立体交叉口的距离或其他特殊情况应由当地主管部门确定。
住区机动车出入口的设置满足:(1)与城市道路交接时,交角不宜小于75°;(2)距城市主干道交叉口距离,自道路红线交叉点起不小于80m,次干道不小于70m;(3)距地铁出入口、人行横道线、人行过街天桥、人行地下通道边缘不小于30m;(4)距公交站边缘不小于15m;(5)距学校、公园、儿童及残疾人等使用的建筑出入口不小于20m;(6)距城市道路立体交叉口的距离或其他特殊情况应由当地主管部门确定。
满足消防、救护(救灾)、维修等车辆的通行与临时停靠的要求;满足防盗、防卫空间的要求,做到无安全管理(巡逻)视线死角;临近住宅主要出入口的机动车道(段)应设置减速带,与住宅主要出入口之间设置必要的安全缓冲空间。
3 住区内道路路面的选材与构造结合具体道路的性质确定,做到舒适、安全、环保,并根据住区雨水收集与消纳方案确定路面的透水性。
4 考虑到地区发展不平衡,不同性质的住区,其居民机动车拥有量也不尽相同。因此各地区可根据具体情况确定机动车停车率,但若低于本标准的数值要扣分。低层住宅带有的车位可以统计在住区总停车位内。
5 我国住区非机动车拥有量依然很大,但不同种类的非机动车拥有量在不同地区存在较大的差别;即使在同一地区,不同档次住区中的非机动车拥有量也明显不同。应结合具体地区、具体住区性质并参照当地相关标准的规定,合理确定非机动车的数量,特别是自行车的数量。
高层住宅可设地下非机动车停车库并设有通往邻近住栋楼(电)梯厅的地下人行通道(可兼用),多层住宅可设地上室外非机动车停车位(区)。地下非机动车停车库出入口和地上室外非机动车停车位(区)与邻近住栋出入口的水平距离≤50m。
非机动车停车库、停车位(区)应划出车位区和通道区,自行车车位区应安装固定的停车(架)设施。地上室外非机动车停车位(区)内的地面不应产生积水,并结合当地气候条件与周边绿化设置遮挡雨雪和日晒的棚架。地下非机动车停车库的出入口应明确且方便到达,其坡道的宽度、坡度等应满足存取车的舒适度要求,并结合当地气候条件做好排水,满足防滑要求。
6 住区内的标志(标识)可参照《国家A级住宅小区标识系统建设要点和技术导则》成系统设置。设置与公共信息有关的图形标志应遵守《公共信息导向系统设置原则与要求》GB/T 15566及《标志用公共信息图形符号》GB/T 10001-2008/2009/2012的有关规定;设置与交通有关的标志标线应遵守《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5768-2009的有关规定;设置与消防有关的标志应遵守《消防安全标志设置要求》GB 15630-1995的有关规定;设置与安全有关的标志应遵守《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GB 2894-2008的有关规定。
标志(标识)应位置明显、内容醒目、用字规范、夜间清晰可见且不对交通及景观环境造成妨害。标志(标识)的造型、色彩除有国家规定者外,应充分体现其所在地区(住区)住宅建筑、景观环境以及自身功能需要的特点,并形成与住区建筑和环境整体风格相协调的统一格调。标志(标识)应经久耐用、不易破损,方便清洁和维修。
7 住区与外界交通方便,周围至少有一条公共交通线路,其站点(场)距离住区出入口步行五分钟(约400m)可到达。
5.2.5 对A级住区,市政基础设施(包括供电系统、燃气系统、给水排水系统、通信系统及北方市政供暖区域内的热力系统)必须配套齐全、接口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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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言
- 1 总则
- 2 术语
- 3 基本规定
- 4 适用性能
- 4.1 一般规定
- 4.2 单元平面
- 4.3 套型
- 4.4 装修
- 4.5 隔声性能
- 4.6 设备设施
- 4.7 室内无障碍设施与适老化
- 5 环境性能
- 5.1 一般规定
- 5.2 用地与规划
- 5.3 建筑造型
- 5.4 绿地与活动场地
- 5.5 室外噪声与空气污染
- 5.6 水体与排水系统
- 5.7 配套设施
- 5.8 智能化系统
- 6 经济性能
- 6.1 一般规定
- 6.2 节能
- 6.3 节水
- 6.4 节地
- 6.5 节材
- 7 安全性能
- 7.1 一般规定
- 7.2 结构承载能力
- 7.3 建筑防火
- 7.4 燃气及电气设备安全
- 7.5 日常安全防范措施
- 7.6 室内污染物控制
- 8 耐久性能
- 8.1 一般规定
- 8.2 结构工程
- 8.3 地下防水工程
- 8.4 有防水要求的房间
- 8.5 屋面防水
- 8.6 装修工程
- 8.7 管线工程
- 8.8 设备工程
- 8.9 门窗
- 8.10 外墙保温
- 附录A 住宅性能初评应提交的资料清单
- 附录B 住宅性能中期检查应提交的资料清单
- 附录C 住宅性能终评应提交的资料清单
- 附录D 住宅适用性能评定指标
- 附录E 住宅环境性能评定指标
- 附录F 住宅经济性能评定指标
- 附录G 住宅安全性能评定指标
- 附录H 住宅耐久性能评定指标
- 本标准用词说明
- 引用标准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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