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 上一节 下一节 查 找 检 索 手机阅读 总目录 问题反馈
14.3 消防
14.3.1 填埋场除考虑填埋气体的消防外,还应设置建(构)筑物的室内、室外消防系统。消防系统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和《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 50140的有关规定。
14.3.2 填埋场的电气消防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中的有关规定。
14.3.1 本条是关于填埋场的室内、室外消防设计应符合相关标准的原则规定。
(1) 消防等级:
1) 填埋区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分类为中戊类。
2) 填埋场管理区和渗沥液处理区均宜按照不低于丁类防火区设计。其中,变配电间按Ⅰ级耐火等级设计,其他工房的耐火等级均要求不应低于Ⅱ级,建筑物主要承重构件也宜不低于Ⅱ级的防火等级。
(2) 消防措施:
1) 填埋场消防设施主要为消防给水和自动灭火设备,具体包括消火栓、消防水泵、消防水池、自动喷水灭火设备,气体灭火器等。
2) 填埋场管理区建(构)筑物消防参照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执行,灭火器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 50140配置。
3) 填埋场管理区内要求设置消火栓,综合楼宜设置消防通道,主变压器宜配备泡沫喷淋或排油充氮灭火装置,其他工房及设施可配置气体灭火器。对于移动消防设备,要求选用对大气无污染的气体灭火器。
4) 作业区的潜在火源包括受热的垃圾、运输车辆、场内机械设备产生的火星和人为的破坏,填埋作业区要求严禁烟火。
5) 作业区内宜配备可燃气体监测仪和自动报警仪,并要求定期对填埋场进行可燃气体浓度监测。
6) 填埋作业区附近宜设置消防水池或消防给水系统等灭火设施;受水源或其他条件限制时,可准备洒水车及砂土作消防急用。填埋场作业的移动设施也要求配备气体灭火器。
14.3.2 本条是关于填埋场电气消防设计应符合相关标准的原则规定。
说明 返回
顶部
- 上一节:14.2 给排水工程
- 下一节:14.4 采暖、通风与空调
目录导航
- 前言
- 1 总则
- 2 术语
- 3 填埋物入场技术要求
- 4 场址选择
- 5 总体设计
- 5.1 一般规定
- 5.2 处理规模与填埋库容
- 5.3 总平面布置
- 5.4 竖向设计
- 5.5 填埋场道路
- 5.6 计量设施
- 5.7 绿化及其他
- 5.7 绿化及其他
- 6 地基处理与场地平整
- 6.1 地基处理
- 6.2 边坡处理
- 6.3 场地平整
- 7 垃圾坝与坝体稳定性
- 7.1 垃圾坝分类
- 7.2 坝址、坝高、坝型及筑坝材料选择
- 7.3 坝基处理及坝体结构设计
- 7.4 坝体稳定性分析
- 8 防渗与地下水导排
- 8.1 一般规定
- 8.2 防渗处理
- 8.3 地下水导排
- 9 防洪与雨污分流系统
- 9.1 填埋场防洪系统
- 9.2 填埋库区雨污分流系统
- 10 渗沥液收集与处理
- 10.1 一般规定
- 10.2 渗沥液水质与水量
- 10.3 渗沥液收集
- 10.4 渗沥液处理
- 11 填埋气体导排与利用
- 11.1 一般规定
- 11.2 填埋气体产生量
- 11.3 填埋气体导排
- 11.4 填埋气体输送
- 11.5 填埋气体利用
- 11.6 填埋气体安全
- 12 填埋作业与管理
- 12.1 填埋作业准备
- 12.2 填埋作业
- 12.3 填埋场管理
- 13 封场与堆体稳定性
- 13.1 一般规定
- 13.2 填埋场封场
- 13.3 填埋堆体稳定性
- 14 辅助工程
- 14.1 电气
- 14.2 给排水工程
- 14.3 消防
- 14.4 采暖、通风与空调
- 15 环境保护与劳动卫生
- 16 工程施工及验收
- 附录A 填埋库容与有效库容计算
- 附录B 渗沥液产生量计算方法
- 附录C 调节池容量计算方法
- 附录D 渗沥液处理工艺参考设计参数
- 附录E 填埋气体产气量估算
- 本规范用词说明
- 引用标准名录
-
笔记需登录后才能查看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