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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需疲劳验算结构的焊缝质量检验
8.3.1 焊缝的外观质量应无裂纹、未熔合、夹渣、弧坑未填满及超过表8.3.1规定的缺欠。
8.3.2 焊缝的外观尺寸应符合表8.3.2的规定。
8.3.3 无损检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无损检测应在外观检查合格后进行。Ⅰ、Ⅱ类钢材及焊接难度等级为A、B级时,应以焊接完成24h后检测结果作为验收依据,Ⅲ、Ⅳ类钢材及焊接难度等级为C、D级时,应以焊接完成48h后的检查结果作为验收依据。
2 板厚不大于30mm(不等厚对接时,按较薄板计)的对接焊缝除按本规范第8.3.4条的规定进行超声波检测外,还应采用射线检测抽检其接头数量的10%且不少于一个焊接接头。
3 板厚大于30mm的对接焊缝除按本规范第8.3.4条的规定进行超声波检测外,还应增加接头数量的10%且不少于一个焊接接头,按检验等级为C级、质量等级为不低于一级的超声波检测,检测时焊缝余高应磨平,使用的探头折射角应有一个为45°,探伤范围应为焊缝两端各500mm。焊缝长度大于1500mm时,中部应加探500mm。当发现超标缺欠时应加倍检验。
4 用射线和超声波两种方法检验同一条焊缝,必须达到各自的质量要求,该焊缝方可判定为合格。
8.3.4 超声波检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超声波检测设备和工艺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焊缝手工超声波探伤方法和探伤结果分级》GB/T 11345的有关规定。
2 检测范围和检验等级应符合表8.3.4-1的规定。距离-波幅曲线及缺欠等级评定应符合表8.3.4-2、表8.3.4-3的规定。
8.3.5 射线检测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金属熔化焊焊接接头射线照相》GB/T 3323的有关规定,射线照相质量等级不应低于B级,焊缝内部质量等级不应低于Ⅱ级。
8.3.6 磁粉检测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无损检测 焊缝磁粉检测》JB/T 6061的有关规定,合格标准应符合本规范第8.2.1条、第8.2.2条中外观检验的有关规定。
8.3.7 渗透检测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无损检测 焊缝渗透检测》JB/T 6062的有关规定,合格标准应符合本规范第8.2.1条、第8.2.2条中外观检测的有关规定。
8.3.1~8.3.7 承受疲劳荷载结构的焊缝质量检验标准基本采用了现行行业标准《铁路钢桥制造规范》TB 10212及《公路桥涵施工技术规范》JTG/T F50的内容,只是增加了磁粉和渗透探伤作为检测表面缺陷的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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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2 承受静荷载结构焊接质量的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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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焊接补强与加固
- 附录A 钢结构焊接接头坡口形式、尺寸和标记方法
- 附录B 钢结构焊接工艺评定报告格式
- 附录C 箱形柱(梁)内隔板电渣焊缝焊透宽度的测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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