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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2 给排水工程
14.2.1 填埋场给水工程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室外给水设计规范》GB 50013和《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5的有关规定。
14.2.2 填埋场采用井水作为给水时,饮用水水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的有关规定,用水标准及定额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5中的有关规定。
14.2.3 填埋场排水工程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4和《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5的有关规定。
14.2.1 本条是关于填埋场给水工程设计应符合相关标准的原则规定。
填埋场管理区的生产、生活及消防等用水设计应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1) 道路喷洒及绿化用水:道路浇洒用水量按q1(可取0.0015)m3/(m2·次),每日浇洒按2次计算,绿化用水量按q2(可取0.002)m3/(m2·d)计算,每日浇洒按1次计算。道路喷洒及绿化用水量Q1计算见式(12):
式中:S1——道路喷洒面积(m2);
S2——绿化面积(m2)。
(2) 生活用水量:填埋场主要工种宜实行一班制,生产天数以365天计,定员人数为n。生活用水量按q1(可取0.035)m3/(人·班)计算,时变化系数可取2.5;淋浴用水量按q2(可取0.08)m3/(人·班)计算,时变化系数可取1.5。生活用水量Q2计算见公式(13):
(3) 消防用水量:填埋场消防系统也采用低压消防系统,消防用水量可取20L/s,消防延续时间以4h计。
(4) 汽车冲洗用水量:水量要求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5的要求,冲洗用水可取100L/(辆·次)~200L/(辆·次)(如汽车冲洗设施安排在渗沥液处理区,其污水可随渗沥液一同处理。)。
(5) 未预见水量可按最高日用水量的15%~25%合并计算。
14.2.2 本条是关于填埋场饮用水水质应符合相关标准的原则规定。
14.2.3 本条是关于填埋场排水工程设计应符合相关标准的原则规定。
(1) 排水量包括管理区的生产、生活污水量和管理区的雨水量。
(2) 管理区的污水(冲洗地面水、厕所水、淋浴水、食堂等生产、生活污水)可直接排放到调节池;管理区离渗沥液处理区较远时,则可设置化粪池,使管理区污水经过化粪池消化后再排放到调节池。管理区内污水要求不得直接排往场外。
(3) 管理区室外污水(道路及汽车冲洗水等污水)可随雨水一起排入场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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