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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 综合信息化
8.4.1 矿井应设置信息化系统,其调度监控中心宜独立设置。
8.4.2 井下环网设备宜落地安装在硐室内。
8.4.3 矿井宜设置卫星通信设施。
8.4.4 下井电话电缆地面部分宜埋设于地下或沿电缆沟敷设,不应沿建筑结构外墙吊挂。
8.4.5 通信中心的电源应按二级负荷设计,并应配备有UPS作备用电源,其持续供电时间不应小于8h。
8.4.6 调度监控中心机房设备的安装,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电信设备安装抗震设计规范》YD 5059的规定。
8.4.1 矿井信息化系统是高产高效现代化矿井建设的必要条件之一,矿井信息化系统的建设有利于地震后救援的实施。调度监控中心是矿井信息化系统的核心大脑,独立设置便于地震的设防和震后的恢复。
8.4.2 井下环网设备有壁挂和落地安装两种方式,落地安装能减少地震造成的损失。
8.4.3 在震后其他通信手段瘫痪的情况下,利用卫星通信设施及时与外界取得联系,对及时了解灾害状况、缩短救援时间、降低灾害损失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如汶川“5.12”大地震,有线、无线通信系统震后瘫痪,震后的信息就是利用县城的卫星电话传递出来的。
8.4.5 现行国家标准《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GB 50215将矿井信息系统划分为二级负荷,通信中心的电源按二级负荷设计与现行国家标准《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GB 50215的规定相一致。通信中心是矿井内部及与外部通信的枢纽,保证通信中心电源的可靠性,是维持通信畅通的有力保障,因此规定除外部电源外还应设有备用电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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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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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 设防分类
- 2.2 结构体系
- 2.3 隔震与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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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1 一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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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1 一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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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1 一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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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4 提升机房
- 6.5 井口房
- 7 选煤厂工程
- 7.1 工艺布置
- 7.2 建筑结构
- 7.3 构造措施
- 7.4 栈桥
- 7.5 煤仓
- 8 供配电与综合信息化
- 8.1 一般规定
- 8.2 供配电系统
- 8.3 供配电设备安装
- 8.4 综合信息化
- 9 给排水供热与瓦斯储配
- 9.1 水源
- 9.2 给水排水
- 9.3 供热
- 9.4 瓦斯储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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