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 上一节 下一节 查 找 检 索 手机阅读 总目录 问题反馈
8.2 供配电系统
8.2.1 矿井主变(配)电所的选址和布置,应符合本规范第4.2.2条的规定。
8.2.2 抗震设防烈度为8度及以上时,35kV及以上电压等级的配电装置,宜采用室外式配电装置,并宜采用中型布置方式。
8.2.3 矿井电源线路及向重要电力设施供电的6kV~110kV架空线路,其路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路径应避开崩塌、滑坡、泥石流、地裂、地层错位等地段,并宜避开可液化砂土地基。
2 抗震设防烈度为8度及以上时,各线路均应采用单回路架设方式,且应沿不同路径架设。
3 必须沿相同路径架设时,不同电源线路之间的距离应大于倒杆距离。
8.2.4 抗震设防烈度为7度及以上时,矿井电源线路及向重要电力设施供电的电缆,其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选择路径时宜避开崩塌、滑坡、泥石流、地裂、地层错位的地段。
2 两回电缆应沿不同路径敷设,只能在同一电缆沟内敷设时,应采用阻燃电缆且应分别敷设在沟的两侧。
3 在电缆隧道内敷设时,隧道内照明、通风、排水等设备的负荷等级不应低于所有在隧道内的电缆供电负荷等级中的最高者。
8.2.2 虽然室内成套电气设备本身的抗震能力优于室外安装的独立式电气设备,但当地震烈度较高时,建筑结构的抗震能力就成为恢复供电的基础性因素。
唐山地震的经验表明,室外配电装置虽然受损严重,但由于不受破损建筑结构影响,检修和恢复供电的速度均较快。目前,汶川灾区尚有部分变电站在破损建筑结构内运行,成为供电隐患。
考虑到室外布置受气象条件、污秽等级、地形条件、土地政策等诸多因素影响,无法作出统一规定,本条文规定“宜采用室外式配电装嚣,并宜采用中型布置方式”。
8.2.3、8.2.4 这两条规定的主要目的是减少两回电源线路同时受损停电的概率,为灾后恢复提供条件。
说明 返回
顶部
- 上一节:8.1 一般规定
- 下一节:8.3 供配电设备安装
目录导航
- 前言
- 1 总则
- 2 基本规定
- 2.1 设防分类
- 2.2 结构体系
- 2.3 隔震与消能
- 2.4 材料与施工
- 3 岩土工程
- 3.1 一般规定
- 3.2 液化评价
- 3.3 震陷评价
- 3.4 活动断裂
- 4 总平面与场外道路
- 4.1 场地选择
- 4.2 总平面布置
- 4.3 道路与桥梁
- 5 井下工程
- 5.1 一般规定
- 5.2 井巷支护
- 5.3 安全出口
- 5.4 井下主排水
- 5.5 提升设施
- 6 矿井地面工程
- 6.1 一般规定
- 6.2 井架
- 6.3 井塔
- 6.4 提升机房
- 6.5 井口房
- 7 选煤厂工程
- 7.1 工艺布置
- 7.2 建筑结构
- 7.3 构造措施
- 7.4 栈桥
- 7.5 煤仓
- 8 供配电与综合信息化
- 8.1 一般规定
- 8.2 供配电系统
- 8.3 供配电设备安装
- 8.4 综合信息化
- 9 给排水供热与瓦斯储配
- 9.1 水源
- 9.2 给水排水
- 9.3 供热
- 9.4 瓦斯储配
- 本规范用词说明
- 引用标准名录
-
笔记需登录后才能查看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