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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一般规定
8.1.1 下列设施应属重要电力设施:
1 矿井地面主变、配电所及井下主(中央)变、配电所。
2 直接向一级负荷供电的变(配)电所。
3 矿井应急电源。
4 发生地震后对抗震救灾和生产恢复有重要意义的系统或单位的变(配)电所。
5 矿井电源线路。
8.1.2 重要电力设施中的电气设备,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电力设施抗震设计规范》GB 50260和《工业企业电气设备抗震设计规范》GB 50556的要求进行抗震设计。
8.1.1 重要电力设施是矿井的生命线,在建筑结构和设备安装方面应加强抗震措施,有利于抵御地震灾害,为灾后恢复创造条件。
所述应急电源系指发电机组、专用的馈电线路等服务于矿井重要负荷的应急电源。通信、计算机、自动控制、照明等系统所使用的蓄电池、UPS等应急电源可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目前许多地方及有关单位相继出台了矿井设置应急电源的有关规定,应急电源有利于在发生大面积停电事故和重大自然灾害(包括地震灾害)情况下保障人员安全,应列入重要电力设施中。鉴于目前对应急电源的供电负荷范围、持续供电时间等具体细节尚无统一认识,本规范暂不对应急电源的具体内容进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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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言
- 1 总则
- 2 基本规定
- 2.1 设防分类
- 2.2 结构体系
- 2.3 隔震与消能
- 2.4 材料与施工
- 3 岩土工程
- 3.1 一般规定
- 3.2 液化评价
- 3.3 震陷评价
- 3.4 活动断裂
- 4 总平面与场外道路
- 4.1 场地选择
- 4.2 总平面布置
- 4.3 道路与桥梁
- 5 井下工程
- 5.1 一般规定
- 5.2 井巷支护
- 5.3 安全出口
- 5.4 井下主排水
- 5.5 提升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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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1 一般规定
- 6.2 井架
- 6.3 井塔
- 6.4 提升机房
- 6.5 井口房
- 7 选煤厂工程
- 7.1 工艺布置
- 7.2 建筑结构
- 7.3 构造措施
- 7.4 栈桥
- 7.5 煤仓
- 8 供配电与综合信息化
- 8.1 一般规定
- 8.2 供配电系统
- 8.3 供配电设备安装
- 8.4 综合信息化
- 9 给排水供热与瓦斯储配
- 9.1 水源
- 9.2 给水排水
- 9.3 供热
- 9.4 瓦斯储配
- 本规范用词说明
- 引用标准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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