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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 填埋气体安全
11.6.1 填埋库区应按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分类中戊类防火区的要求采取防火措施。
11.6.2 填埋库区防火隔离带应符合本规范第5.7.3条的规定。
11.6.3 填埋场达到稳定安全期前,填埋库区及防火隔离带范围内严禁设置封闭式建(构)筑物,严禁堆放易燃易爆物品,严禁将火种带入填埋库区。
11.6.4 填埋场上方甲烷气体含量必须小于5%,填埋场建(构)筑物内甲烷气体含量严禁超过1.25%。
11.6.5 进入填埋作业区的车辆、填埋作业设备应保持良好的机械性能,应避免产生火花。
11.6.6 填埋库区应防止填埋气体在局部聚集。填埋库区底部及边坡的土层10m深范围内的裂隙、溶洞及其他腔性结构均应予以充填密实。填埋体中不均匀沉降造成的裂隙应及时予以充填密实。
11.6.7 对填埋物中可能造成腔型结构的大件垃圾应进行破碎。
11.6.1 本条是关于填埋场防火基本要求的强制性条文规定。
条文中的“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分类”是指根据生产中使用或产生的物质性质及其数量等因素,将生产场区的火灾危险性分为甲、乙、丙、丁、戊类,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规定,填埋库区界定为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分类中的戊类防火区。
填埋库区还要求在填埋场设置消防贮水池或配备洒水车、储备灭火干粉剂和灭火沙土,配置填埋气体监测及安全报警仪器,定期对场区进行甲烷浓度监测。
11.6.2 本条是关于防火隔离带的设置要求的规定。
条文中的“防火隔离带”宜选用植物。植物的选择宜根据当地习惯多选用吸尘、减噪、防毒的草皮及长青低矮灌木,宜采用草皮与灌木交错布置的方式设置防火隔离带。场区内防火隔离带要求定期检查维护。
11.6.3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是关于避免安全问题的相关措施的规定。
填埋场在封场稳定安全期前,由于垃圾中可生物降解成分仍未完全降解,垃圾堆体中仍然存在大量易燃易爆的填埋气体。填埋库区内如有封闭式建(构)筑物,极易聚集填埋气体并引发爆炸。另外,堆放易燃易爆物品,甚至将火种带入填埋库区,也可能引发爆炸,造成火灾。
条文中的“稳定安全期”是指填埋场封场后,垃圾中可生物降解成分基本降解,各项监测指标趋于稳定,垃圾层不发生沉降或沉降非常小的过程。
条文中的“易燃、易爆物品”是指在受热、摩擦、震动、遇潮、化学反应等情况下发生燃烧、爆炸等恶性事故的化学物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有关规定,“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包括民用爆炸物品和现行国家标准《危险货物品名表》GB 12268中以燃烧爆炸为主要特性的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爆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剂,毒害品、腐蚀品中部分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等。
填埋场要求制订防火、防爆等应急预案和措施,严格管理车辆和人员进出,场内严禁烟火,填埋场醒目位置要求设置禁火警示标志。
11.6.4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是关于填埋场内甲烷气体含量要求的规定。
条文中“填埋场上方甲烷气体含量必须小于5%”,该值参考了美国环保署的指标,其认定空气中甲烷浓度5%为爆炸低限,当浓度为5%~15%时就可能发生爆炸。
由于填埋库区各区域填埋气的产气量、产气浓度都存在差异,为确保场区安全,要求根据现行国家标准《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 16889等相关标准的要求,对填埋库区、填埋库区内构筑物、填埋气体排放口的甲烷浓度每天进行一次检测。对甲烷的每日检测可采用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便携式热催化甲烷检测报警仪》GB 13486要求的仪器或具有相同效果的便携式甲烷测定器进行测定,对甲烷的监督性检测要求按照现行行业标准《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非甲烷总烃的测定气相色谱法》HJ/T 38中甲烷的测定方法进行测定。
11.6.5 本条是关于填埋场车辆、设备运行安全方面的规定。
对于经常进入填埋作业区的车辆、设备要求有防火措施,并定期检查机械性能,及时更换老旧部件,对摩擦较大的部件宜经常润滑维护,保持良好的机械特性,以避免因摩擦或其他机械故障产生火花而造成安全问题。
11.6.6 本条是关于防止填埋气体在填埋场局部聚集的规定。
11.6.7 本条是关于对可能造成腔型结构填埋物的处理要求的规定。
对填埋物中如桶、箱等本身有一定容积的大件物品以及一些在填埋过程中“可能造成腔型结构的大件物品”,要求破碎后再进行填埋。破碎后填埋物的外形尺寸要求符合具体填埋工艺设计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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