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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则
1.0.1 为提高住宅性能,促进住宅产业现代化,保障消费者权益,统一住宅性能评定指标与方法,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新建和改建的城镇住宅和集中建设的农村住宅的性能评审和认定。
1.0.3 住宅应从适用性能、环境性能、经济性能、安全性能和耐久性能进行综合评定。每项性能按重要性和内容规定相应分值,住宅性能应按得分分值评定。
1.0.4 住宅性能评定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条文说明
1.0.1 住宅与人们的生活休戚相关。住宅建设关系到国家的环境、资源和发展,同时关系到消费者的安全、健康和生活质量。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各项住宅政策的实施,消费者对住宅品质的要求愈来愈高。为引导住宅的发展,促进住宅产业现代化,需要制定一个统一的住宅性能评价方法和标准。以提高住宅的品质,营造舒适、安全、卫生的居住环境,保障消费者权益,适应国家的可持续发展。
住宅建设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正确处理与城镇规划、环境保护和人身安全与健康的关系,推广节约能源、节约用水、节约用地、节约用材及防治污染的新技术、新材料、新产品、新工艺,按照可持续发展的方针,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
1.0.2 本标准所指的住宅包括城镇新建和改建住宅,以及集中建设的农村住宅。对于通过可靠性评估后的既有住宅,也可按本标准进行性能评定。
1.0.3 本标准从规划、设计、施工、使用等方面,将住宅的性能要求分成5个方面,即适用性能、环境性能、经济性能、安全性能和耐久性能。通过5个方面的综合评定,体现住宅的整体性能以保障消费者的居住质量。标准的性能指标以国家现行有关标准为依据,有些指标适当提高,以满足人们生活日益发展和提高的要求,标准中将A级住宅的性能按得分高低分成3个等级,目的是引导住宅性能的发展与提高,同时适应不同人群对居住质量的要求。
1.0.4 申请性能评定的住宅必须符合国家现行强制性条文的规定,不符合者不能申请性能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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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言
- 1 总则
- 2 术语
- 3 基本规定
- 4 适用性能
- 4.1 一般规定
- 4.2 单元平面
- 4.3 套型
- 4.4 装修
- 4.5 隔声性能
- 4.6 设备设施
- 4.7 室内无障碍设施与适老化
- 5 环境性能
- 5.1 一般规定
- 5.2 用地与规划
- 5.3 建筑造型
- 5.4 绿地与活动场地
- 5.5 室外噪声与空气污染
- 5.6 水体与排水系统
- 5.7 配套设施
- 5.8 智能化系统
- 6 经济性能
- 6.1 一般规定
- 6.2 节能
- 6.3 节水
- 6.4 节地
- 6.5 节材
- 7 安全性能
- 7.1 一般规定
- 7.2 结构承载能力
- 7.3 建筑防火
- 7.4 燃气及电气设备安全
- 7.5 日常安全防范措施
- 7.6 室内污染物控制
- 8 耐久性能
- 8.1 一般规定
- 8.2 结构工程
- 8.3 地下防水工程
- 8.4 有防水要求的房间
- 8.5 屋面防水
- 8.6 装修工程
- 8.7 管线工程
- 8.8 设备工程
- 8.9 门窗
- 8.10 外墙保温
- 附录A 住宅性能初评应提交的资料清单
- 附录B 住宅性能中期检查应提交的资料清单
- 附录C 住宅性能终评应提交的资料清单
- 附录D 住宅适用性能评定指标
- 附录E 住宅环境性能评定指标
- 附录F 住宅经济性能评定指标
- 附录G 住宅安全性能评定指标
- 附录H 住宅耐久性能评定指标
- 本标准用词说明
- 引用标准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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