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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基本规定


3.0.1  下列基坑应实施基坑工程监测:

    1  基坑设计安全等级为一、二级的基坑。

    2  开挖深度大于或等于5m的下列基坑:

        1)土质基坑;

        2)极软岩基坑、破碎的软岩基坑、极破碎的岩体基坑;

        3)上部为土体,下部为极软岩、破碎的软岩、极破碎的岩体构成的土岩组合基坑。

    3  开挖深度小于5m但现场地质情况和周围环境较复杂的基坑。

3.0.2  基坑工程设计文件应对监测范围、监测项目及测点布置、监测频率和监测预警值等做出规定。

3.0.3  基坑工程施工前,应由建设方委托具备相应能力的第三方对基坑工程实施现场监测。监测单位应编制监测方案,监测方案应经建设方、设计方等认可,必要时还应与基坑周边环境涉及的有关管理单位协商一致后方可实施。

3.0.4  监测工作步骤宜符合下列规定:

    1  现场踏勘,收集资料;

    2  制定监测方案;

    3  基准点、工作基点、监测点布设与验收,仪器设备校验和元器件标定;

    4  实施现场监测;

    5  监测数据的处理、分析及信息反馈;

    6  提交阶段性监测结果和报告;

    7  现场监测工作结束后,提交完整的监测资料。

3.0.5  监测方案编制前,委托方应提供下列资料:

    1  岩土工程勘察报告;

    2  基坑支护设计文件;

    3  基坑工程施工方案或施工组织设计;

    4  周边环境各监测对象的相关资料;

    5  其他所需资料。

3.0.6  监测单位在现场踏勘、资料收集阶段应包括下列主要工作:

    1  了解建设方和相关单位对监测的要求;

    2  收集并分析岩土工程勘察、水文气象、周边环境、设计、施工等资料;

    3  了解相邻工程的设计和施工情况;

    4  通过现场踏勘,复核相关资料与现场状况的关系,确定拟监测项目现场实施的可行性。

3.0.7  监测方案应包括下列内容:

    1  工程概况;

    2  场地工程地质、水文地质条件及基坑周边环境状况;

    3  监测目的;

    4  编制依据;

    5  监测范围、对象及项目;

    6  基准点、工作基点、监测点的布设要求及测点布置图;

    7  监测方法和精度等级;

    8  监测人员配备和使用的主要仪器设备;

    9  监测期和监测频率;

    10  监测数据处理、分析与信息反馈;

    11  监测预警、异常及危险情况下的监测措施;

    12  质量管理、监测作业安全及其他管理制度。

3.0.8  基坑工程监测范围应根据基坑设计深度、地质条件、周边环境情况以及支护结构类型、施工工法等综合确定;采用施工降水时,尚应考虑降水及地面沉降的影响范围;采用爆破开挖时,爆破振动的监测范围应根据现行国家标准《爆破安全规程》GB6722的相关规定并结合工程实际情况,通过爆破试验确定。

3.0.9  现场监测的对象宜包括:

    1  支护结构;

    2  基坑及周围岩土体;

    3  地下水;

    4  周边环境中的被保护对象,包括周边建筑、管线、轨道交通、铁路及重要的道路等;

    5  其他应监测的对象。

3.0.10  下列基坑工程的监测方案应进行专项论证:

    1  邻近重要建筑、设施、管线等破坏后果很严重的基坑工程;

    2  工程地质、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的基坑工程;

    3  已发生严重事故,重新组织施工的基坑工程;

    4  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的一、二级基坑工程;

    5  其他需要论证的基坑工程。

3.0.11  监测单位应按监测方案实施监测。当基坑工程设计或施工有重大变更时,监测单位应与建设方及相关单位研究并及时调整监测方案。

3.0.12  监测单位应及时处理、分析监测数据,并将监测结果和评价及时向建设方及相关单位进行反馈。

3.0.13  监测期间,监测方应做好监测设施的保护。建设方及总包方应协助监测单位保护监测设施。

3.0.14  当符合下列规定时,宜实施自动化监测:

    1  需要进行高频次或连续实时观测的监测项目;

    2  环境条件不允许或不可能用人工方式进行观测的监测项目。

3.0.15  实施自动化监测的基坑工程,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自动化监测系统应包括监测仪器设备、数据自动采集系统、数据传输系统、数据存储管理系统及实时发布系统等;

    2  自动监测仪器设备精度和量程应满足工程要求;

    3  自动化监测系统应能进行数据异常情况下的自动预警或故障显示。

3.0.16  监测结束阶段,监测单位应向建设方提供监测总结报告,并将下列资料组卷归档:

    1  监测方案;

    2  基准点、监测点布设及验收记录;

    3  阶段性监测报告;

    4  监测总结报告。
 

条文说明

3.0.1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本条是对建筑基坑工程监测实施范围的界定。

    基坑设计安全等级是由基坑工程设计方综合考虑基坑周边环境和地质条件的复杂程度、基坑深度等因素,按照基坑破坏后果的严重程度所划分的设计等级。基坑设计安全等级按照现行相关规范确定。土质基坑设计安全等级应按现行行业标准《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JGJ120的相关规定划分;岩体基坑设计安全等级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范》GB50330的相关规定进行划分。

    基坑支护结构以及周边环境的变形和稳定与基坑的开挖深度有关,相同条件下基坑开挖深度越深,支护结构变形或位移以及对周边环境的影响也越大。基坑设计安全等级为一、二级的基坑开挖深度大,一旦支护结构失败、岩土体变形或位移过大对周边环境、地下主体结构的施工安全影响很严重,因此规定对一、二级基坑工程应进行基坑工程监测。

    基坑工程的安全性还与场地的岩土工程条件以及周边环境的复杂性密切相关。住建部建质[2009]87号文《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中曾规定:深基坑是指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的基坑(槽)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或开挖深度虽未超过5m,但地质条件、周边环境和地下管线复杂,或影响毗邻建筑(构筑)物安全的基坑(槽)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国内诸多省市关于深基坑工程的有关规定对深基坑都做出了相似的定义,并且规定深基坑工程应实施基坑工程监测。对深基坑及周边环境复杂的基坑工程实施监测是确保基坑及周边环境安全的重要措施,    因此本条规定开挖深度大于或等于5m的土质基坑,开挖深度大于或等于5m的极软岩基坑、破碎的软岩基坑、极破碎的岩体基坑以及上部为土体、下部为极软岩、破碎的软岩、极破碎的岩体构成的土岩组合基坑,或者开挖深度小于5m但现场地质情况和周围环境较复杂的基坑工程均应实施基坑工程监测。

    对基坑进行种类划分时,全风化岩应按土体考虑。

    “开挖深度小于5m但现场地质情况和周围环境较复杂的基坑”的含义是要求虽然基坑开挖深度没有达到5m,但地质条件、周边环境(邻近建筑、道路、管线等)较复杂的基坑工程亦应实施监测。现场地质情况较复杂指基坑周边存在厚层有机质土、淤泥与淤泥质黏土、暗浜、暗塘、暗井、古河道;临近江、海、河边并有水力联系;存在渗透性较大的含水层并有承压水;基坑潜在滑塌范围内存在土岩软弱结构面、岩体结构面向坑内倾斜等情况。周围环境较复杂指基坑开挖和降水影响范围内存在城市轨道交通,输油、输气管道,共同沟,压力总水管,高压铁塔,历史文物,近代优秀建筑以及其他需要保护的建筑等情况。因岩土工程、周边环境的特殊性和不确定性,不可能将“较复杂”的现场地质情况和周围环境一一列出,实际工作中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并应遵守相关的行业和部门管理规定。

3.0.2  由于基坑工程设计理论还不够完善,施工场地也存在各种复杂因素的影响,基坑工程设计方案能否真实地反映基坑工程实际状况,只有在方案实施过程中才能得到最终的验证,其中现场监测是获得上述验证的重要和可靠手段,因此在基坑工程设计阶段应由设计方提出对基坑工程进行现场监测的要求。由设计方提出的监测要求,并非是一个很详尽的监测方案,但有些内容或指标应由设计方明确提出,例如,应该进行哪些监测项目的监测?监测频率和监测预警值是多少?只有这样,监测单位才能依据设计方的要求编制出合理的监测方案。

3.0.3  基坑工程监测既要保证基坑的安全,也要保证周边环境中建筑物、市政设施及文物等的安全与正常使用,涉及建设、设计、监理、施工以及周边有关单位等各方利益,建设单位是建设项目的第一责任主体,因此应由建设单位委托进行基坑工程监测。

    基坑工程监测对技术人员的专业水平要求较高,要求监测数据分析人员要有岩土工程、结构工程、工程测量等方面的综合知识和较为丰富的工程实践经验。为了保证监测质量,国内外在监测管理方面开始走专业化的道路,实践证明,专业化有力地促进了监测工作和监测技术的健康发展。此外,实施第三方监测有利于保证监测的客观性和公正性,一旦发生重大环境安全事故或社会纠纷,监测结果是责任判定的重要依据。因此本条规定基坑工程施工前,由建设方委托具备相应能力的第三方对基坑工程实施现场监测。第三方系指独立于建设方、施工方之外的监测单位。

    第三方监测并不取代施工单位自身开展的必要的施工监测,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仍应进行必要的施工监测。

    考虑建筑基坑工程监测的专业特点,为保证基坑工程监测工作的质量,基坑工程监测单位应同时具备岩土工程和工程测量两方面的专业能力。监测单位应具备承担基坑工程监测任务的相应设备、仪器及其他测试条件,有经过专门培训的监测人员以及经验丰富的数据分析人员,有必要的监测程序和审核制度等工作制度及其他管理制度。

    监测单位拟定出监测方案后,提交工程建设单位,建设单位应遵照建设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组织设计、监理、施工、监测等单位讨论审定监测方案。当基坑工程影响范围内有重要的管线、道路桥梁、文物以及铁路、城市轨道交通等时,还应组织有相关主管单位参加的协调会议,监测方案经协商一致后,监测工作方能正式开始。必要时,应根据有关部门的要求,编制专项监测方案。

3.0.4  本条提供了监测单位开展监测工作宜遵循的一般工作程序。

3.0.5  周边环境各监测对象的状况资料包括反映周边建筑、管  线、道路、人防等周边环境各监测对象位置及性状的相关资料。

3.0.6  监测单位通过了解建设单位和设计方对监测工作的技术要求,进一步明确监测目的,并以此做好编制监测方案前的各项准备工作。现场踏勘、搜集已有资料是准备工作中的一项重要内容。由于这项工作涉及方方面面的单位和人员,有些单位和个人同建设项目的关系属于近外层、远外层的关系,这就增加了完成这项准备工作的难度,在现场踏勘、搜集资料不全面的情况下,编制出的监测方案往往容易出现纰漏。例如,基坑支护设计计算工况、计算结果资料收集不全,支护结构的内力观测点的布设位置就难以把握;基坑周边管线的使用年限和老化程度调查不清,就难以准确地确定预警值。因此,监测单位应当积极争取有关各方的配合,认真完成这项准备工作。

    本条对现场踏勘、资料搜集阶段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为了正确地对基坑工程进行监测和评价,提高基坑监测工作的质量,做到有的放矢,应尽可能详细地了解和搜集有关的技术资料。另外,有时委托方的介绍和提出的要求是笼统的、非技术性的,也需要通过调查进一步明确委托方的具体要求和现场实施的可行性。

    本条的第3款要求监测单位了解相邻工程的设计和施工情况,比如相邻工程的打桩、基坑支护与降水、土方开挖情况和施工进度计划等,避免相互干扰与影响。

    本条的第4款要求监测单位要进行现场踏勘,通过踏勘掌握相关资料与现场状况的符实情况。周边环境中各监测对象的布设和性状由于时间、工程变更等各种因素的影响有时会出现与原始资料不相符的情况,如果监测单位只是依照原始资料确定监测方案,可能会影响拟监测项目现场实施的可行性。

3.0.7  监测方案是监测单位实施监测的重要技术依据和文件。为了规范监测方案、保证质量,本条概括出了监测方案所包括的12个主要方面。

    本条的第6款基准点、工作基点、监测点的布设中,应明确测点布置图以及测点的保护措施。

    本条的第8款监测人员配备应明确人员分工,使用的主要仪器设备应满足检定要求。

3.0.8  基坑开挖、降水、爆破可能对周边环境安全及正常使用产生不利影响,基坑工程设计方应根据基坑设计深度、支护结构选型、施工工法、地质条件以及周边环境条件等明确监测范围,一般将基坑边缘以外1倍~3倍基坑开挖深度范围内需要保护的周边环境作为监测对象。例如,当岩体基坑或土岩组合基坑存在不利外倾结构面时,监测范围不应小于基坑坡脚至不利外倾结构面与地面交线间的水平投影距离。采用施工降水时,应根据降水影响计算和当地工程经验预估地面沉降影响范围,以确定降水影响的监测范围。采用爆破开挖时,则应根据工程实际情况通过爆破试验确定监测范围。

3.0.9  本条将基坑工程现场监测的对象分为五大类。支护结构包括围护墙、支撑或锚杆、立柱、冠梁和围檩等;基坑及周边岩土体指的是基坑开挖影响范围内的坑内、坑外岩土体;地下水包括基坑内外原有水位、承压水状况、降水或回灌后的水位;周边建筑指的是在基坑开挖影响范围之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周边管线及设施主要包括供水管道、排污管道、通信、电缆、煤气管道、人防、地铁、隧道等,这些都是城市生命线工程;周边重要的道路是指基坑开挖影响范围之内的高速公路、国道、城市主要干道和桥梁等。此外,根据工程的具体情况,可能会有一些其他应监测的对象,由设计和有关单位共同确定。

3.0.10  本条对基坑工程监测方案的专项论证做出了规定。

    邻近重要建筑、设施和管线主要包括优秀近现代建筑、轨道交通设施、隧道、历史文物保护对象、重要的地下管线等。优秀近现代建筑是指自19世纪中期以来建造的,能够反映近现代城市发展历史,具有较高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的建筑物(群)、构筑物(群)和历史遗迹。优秀近现代建筑的确定依据各地有关部门的管理规定。

    对工程中出现的超过标准应用范围的重大技术难题、新成果的合理推广应用以及发生严重事故后重新组织施工的基坑工程监测,采用专门技术论证的方式可达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的良好效果。

3.0.11  监测单位应严格按照审定后的监测方案对基坑工程进行监测,不得任意减少监测项目、测点,降低监测频率。在实施过程中由于客观原因需要对监测方案做出调整时,应按照工程变更的程序和要求,向建设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新的监测方案经审定后方可实施。

3.0.12  监测单位应严格依据监测方案进行监测,为基坑工程实施动态设计和信息化施工提供可靠依据。实施动态设计和信息化施工的关键是监测成果的准确、及时反馈,监测单位应建立有效的信息处理和信息反馈系统,将监测成果准确、及时地反馈到建设、监理、施工等有关单位。当监测数据达到监测预警值时监测单位应立即通报建设方及相关单位,以便建设单位和有关各方及时分析原因、采取措施。建设、施工等单位应认真对待监测单位的预警,以避免事故的发生。在这一方面,工程实践中的教训是很深刻的。

3.0.13  监测期间,监测方应做好基准点、工作基点、监测点、传感器及导线等监测设施和元器件的保护。在整个基坑施工过程中,建设方及总包方等相关单位应协助监测单位做好保护工作,施工作业中不得破坏监测设施,保证测点的存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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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基坑工程监测技术标准 GB50497-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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