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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1 一般规定


F.1.1  本附录适用于工程结构的疲劳可靠性验算。房屋建筑结构、铁路和公路桥涵结构、市政工程结构中承受高周疲劳作用的结构,可按本附录规定对结构的疲劳可靠性进行验算。

F.1.2  在下列情况下应对结构或构造的疲劳可靠性进行验算:

    1  结构整体或局部构造承受反复荷载作用;

    2  结构或局部构造存在应力集中现象且为交变作用;

    3  反复荷载作用的持续时间与结构设计使用年限相比占主要部分。

F.1.3  根据需要可分别对结构疲劳可靠性进行承载能力极限状态或正常使用极限状态验算。

F.1.4  对结构的某个或多个细部构造可分别进行疲劳可靠性验算。

F.1.5  结构的疲劳可靠性验算应按下列步骤进行:

    1  根据对结构的受力分析,确定关键部位或由委托方明确验算部位;

    2  根据对结构使用期间承受荷载历程的调研和预测,制定相应的疲劳标准荷载频谱;

    3  对结构或局部构造上的疲劳作用和对应的疲劳抗力进行分析评定;

    4  提出疲劳可靠性的验算结论。

F.1.6  本附录涉及的力学模型和内力计算,应符合第7章的有关规定。

F.1.7  结构的疲劳承载能力验算应以验算部位的计算名义应力不超过结构相应部位的疲劳强度设计值为准则。

F.1.8  疲劳强度设计值应根据结构或局部构造的疲劳试验结果,取某一概率分布的上分位值,以名义应力形式(非应力集中部位应力)确定。

F.1.9  疲劳验算采用的目标可靠指标可根据校准法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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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结构可靠性设计统一标准 GB50153-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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