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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一般规定


6.1.1  除符合本规范第6.6节规定的免予评定条件外,施工单位首次采用的钢材、焊接材料、焊接方法、接头形式、焊接位置、焊后热处理制度以及焊接工艺参数、预热和后热措施等各种参数的组合条件,应在钢结构构件制作及安装施工之前进行焊接工艺评定。

6.1.2  应由施工单位根据所承担钢结构的设计节点形式,钢材类型、规格,采用的焊接方法,焊接位置等,制订焊接工艺评定方案,拟定相应的焊接工艺评定指导书,按本规范的规定施焊试件、切取试样并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检测试验,测定焊接接头是否具有所要求的使用性能,并出具检测报告;应由相关机构对施工单位的焊接工艺评定施焊过程进行见证,并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查单位根据检测结果及本规范的相关规定对拟定的焊接工艺进行评定,并出具焊接工艺评定报告。

6.1.3  焊接工艺评定的环境应反映工程施工现场的条件。

6.1.4  焊接工艺评定中的焊接热输入、预热、后热制度等施焊参数,应根据被焊材料的焊接性制订。

6.1.5  焊接工艺评定所用设备、仪表的性能应处于正常工作状态,焊接工艺评定所用的钢材、栓钉、焊接材料必须能覆盖实际工程所用材料并应符合相关标准要求,并应具有生产厂出具的质量证明文件。

6.1.6  焊接工艺评定试件应由该工程施工企业中持证的焊接人员施焊。

6.1.7  焊接工艺评定所用的焊接方法、施焊位置分类代号应符合表6.1.7-1、表6.1.7-2及图6.1.7-1~图6.1.7-4的规定。钢材类别应符合本规范表4.0.5的规定,试件接头形式应符合本规范表5.2.1的要求。

6.1.8  焊接工艺评定结果不合格时,可在原焊件上就不合格项目重新加倍取样进行检验。如还不能达到合格标准,应分析原因,制订新的焊接工艺评定方案,按原步骤重新评定,直到合格为止。

6.1.9  除符合本规范第6.6节规定的免予评定条件外,对于焊接难度等级为A、B、C级的钢结构焊接工程,其焊接工艺评定有效期应为5年;对于焊接难度等级为D级的钢结构焊接工程应按工程项目进行焊接工艺评定。

6.1.10  焊接工艺评定文件包括焊接工艺评定报告、焊接工艺评定指导书、焊接工艺评定记录表、焊接工艺评定检验结果表及检验报告,应报相关单位审查备案。焊接工艺评定文件宜采用本规范附录B的格式。


 

条文说明


6.1.1  由于钢结构工程中的焊接节点和焊接接头不可能进行现场实物取样检验,为保证工程焊接质量,必须在构件制作和结构安装施工焊接前进行焊接工艺评定。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5对此有明确的要求并已将焊接工艺评定报告列入竣工资料必备文件之一。

    本规范参照美国《钢结构焊接规范》AWS D1.1,并充分考虑国内钢结构焊接的实际情况,增加了免予焊接工艺评定的相关规定。所谓免予焊接工艺评定就是把符合本规范规定的钢材种类、焊接方法、焊接坡口形式和尺寸、焊接位置、匹配的焊接材料、焊接工艺参数规范化。符合这种规范化焊接工艺规程或焊接作业指导书,施工企业可以不再进行焊接工艺评定试验,而直接使用免予焊接工艺评定的焊接工艺。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6.1.2~6.1.10  焊接工艺评定所用的焊接参数,原则上是根据被焊钢材的焊接性试验结果制订,尤其是热输入、预热温度及后热制度。对于焊接性已经被充分了解,有明确的指导性焊接工艺参数,并已在实践中长期使用的国内、外生产的成熟钢种,一般不需要由施工企业进行焊接性试验。对于国内新开发生产的钢种,或者由国外进口未经使用过的钢种,应由钢厂提供焊接性试验评定资料,否则施工企业应进行焊接性试验,以作为制订焊接工艺评定参数的依据。施工企业进行焊接工艺评定还必须根据施工工程的特点和企业自身的设备、人员条件确定具体焊接工艺,如实记录并与实际施工相一致,以保证施工中得以实施。

    考虑到目前国内钢结构飞速发展,在一定时期内,钢结构制作、施工企业的变化尤其是人员、设备、工艺条件也比较大,因此,根据国内实际情况,第6.1.9条根据焊接难度等级对焊接工艺评定的有效期作出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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钢结构焊接规范 GB50661-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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