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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构造措施
7.3.1 厂房的基本抗震构造措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构筑物抗震设计规范》GB 50191的规定。
7.3.2 不规则的选煤厂生产厂房,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构筑物抗震设计规范》GB 50191的规定提高一级采取抗震构造措施,抗震等级为特一级时可不再提高。
7.3.3 落煤筒抗震构造措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7度时,筒壁的厚度不宜小于180mm;8度、9度时,不宜小于200mm。
2 筒壁应采用双层双向配筋,水平和竖向钢筋的总配筋率均不应小于0.4%;内外层钢筋间应设置拉筋,其直径不宜小于6mm,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7度时,拉筋间距不宜大于600mm;抗震设防烈度为8度、9度时,拉筋间距不宜大于400mm。
7.3.2 选煤厂生产厂房根据工艺布置情况,一般都是空旷、高低错落的不规则建筑,以及高度大于24m的单跨建筑,因此本条规定其抗震构造措施比现行国家标准《构筑物抗震设计规范》GB 50191的规定有所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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