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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 职业健康
9.2.1 工厂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应符合国家对工业企业卫生设计的有关规定。
9.2.2 生产车间应采取通风、收尘措施。工作场所空气中粉尘浓度应符合国家对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的有关要求。
9.2.3 值班室、控制室等工作场所的接触噪声声级、生产性噪声传播至非噪声作业地点的噪声声级应符合国家对工业企业卫生设计的有关要求。
9.2.4 工厂防暑降温、供暖设计应符合国家对工业企业卫生设计的有关要求。
9.2.5 工厂卫生辅助用室的设计应符合国家对工业企业卫生设计的有关要求。
9.2.6 存在或易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作业岗位、设备、设施,应在醒目位置设置标志、标线及标语等警示标识。
9.2.7 工厂编制事故应急预案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GB/T 29639的有关规定。
9.2.8 工厂应为从业人员配备相应的劳动防护用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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