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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建筑与结构
6.5.1 建筑和结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筑和结构设计,应贯彻“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适用、确保质量、保护环境”的方针;
2 建筑和结构设计应满足生产工艺的要求,同时应留有生产工艺所需的操作与检修的空间和场地。空间和场地应布置通畅的水平和垂直交通路线,并应根据环境保护、地区气候特点,满足采光、通风、防冻隔热、防水防尘、隔声、隔振等要求;
3 建筑和结构设计宜采用成熟的新结构、新材料、新技术;
4 建筑结构设计时,建(构)筑物安全等级应符合表6.5.1-1的规定;
表6.5.1-1 建(构)筑物安全等级
5 建(构)筑物抗震设防分类,应按建筑物使用功能的重要性、生产规模、停产后的经济损失和修复的难易程度来划分,并应符合表6.5.1-2的规定;
表6.5.1-2 建(构)筑物抗震设防分类
6 建(构)筑物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
7 功能相近的辅助车间、生产管理及生活建筑可合并建设。
6.5.2 生产车间及辅助车间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生产厂房工作面,白天应利用自然采光,当自然采光不能满足要求时,可辅以人工照明;厂房采光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采光设计标准》GB 50033的有关规定。
2 厂房内工作平台以上的净高以及楼梯至上部构件底面的净高不宜低于2.2m。
3 厂房内主要通道宽度不应小于1.5m,运转机械旁维护通道净宽不应小于1.0m。
4 辅助车间的设计应满足相关专业的要求,房间净高不宜低于2.7m,并应有自然采光和自然通风。
5 产生粉尘的中间堆场、成品堆场及转运站宜采用轻型钢结构封闭。
6 厂房大门及吊装孔尺寸,应大于设备最大部件外形尺寸或载货运输车辆的外形尺寸0.4m~0.5m。特大型设备可不设计专用大门,但应在墙上预留安装孔,设备安装后应按设计要求进行封闭。楼板吊装孔应设置活动盖板或栏杆。
7 厂房内倾斜通道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通道倾斜角度为6°~12°时,应设防滑条;
2)通道倾斜角度大于12°时,应设踏步;
3)楼梯角度宜为45°,经常有人通行及携带重物的楼梯倾斜角度应小于40°。
6.5.3 辅助用房、生产管理及生活建筑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辅助用房外围结构的热工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 50189的有关规定;
2 生产厂房的屋面可采取无组织排水,辅助建筑的屋面可采用有组织排水;钢筋混凝土屋面的坡度不应小于1:50,金属压型板的坡度不宜小于1:10;
3 地坑底面低于设防标高时,应按有压水设防,可采用防水混凝土。地坑与地下廊相交处应做防水处理。地沟、地坑宜设置集水坑。
6.5.4 结构选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多层厂房宜采用现浇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或钢结构,单层厂房宜采用轻型钢结构,筒仓应采用现浇混凝土结构,大直径的料仓经经济比较后,可采用预应力或部分预应力钢筋混凝土料仓;仓、斗宜采用钢结构或钢筋混凝土结构,胶带输送机通廊宜采用钢结构;
2 建(构)筑物基础应优先采用天然地基,设备基础可采用大块式、墙式结构。
6.5.5 结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厂房的柱网,在满足生产工艺要求的前提下,应符合建筑模数;厂房内大型设备基础、地坑应与厂房基础脱开;
2 长期处于磨损工作状态下的结构构件,应采取抗磨损措施,且应对结构外层设置单独的耐磨层,并应对耐磨层进行定期检查;
3 破碎,筛分设备宜布置在生产车间的首层;当筛分设备布置在楼层七时,结构设计应计入设备的振动因素;
4 筒仓边的胶带输送机通廊的柱基础可附在筒仓基础上;当胶带输送机通廊支承在筒仓壁上时,应设置滑动支座。
6.5.6 设计荷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构)筑物的设备荷载标准值、动力系数,应根据工艺数据确定,计算时应分为永久荷载和可变荷载,准永久值系数应按表6.5.6-1采用;
2 建(构)筑物楼面的均布活荷载标准值及其准永久系数应按生产的实际情况采用,也可按表6.5.6-1采用;
表6.5.6-1 建(构)筑物楼面的均布活荷载标准值及其准永久系数
3 建(构)筑物屋面水平投影面上的均布活荷载标准值及准永久系数,应按表6.5.6-2采用;
表6.5.6-2 建(构)筑物屋面水平投影面上的均布活荷载标准值及准永久系数
注:1 屋面兼作楼面时,应按楼面计算;
2 不应与雪荷载同时组合,压型钢板屋面应计入不均匀积雪的影响;
3 压型钢板屋面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7中有关荷载的规定。
4 建(构)物屋面水平投影面上的积灰荷载的标准值及其组合值、频遇值系数、准永久值系数应按表6.5.6-3采用。
表6.5.6-3 建(构)物水平投影面上的积灰荷载
注:1 有灰源的车间包括破碎筛分车间,包装车间等;
2 积灰荷载仅适用于屋面坡度不大于25°,屋面坡度为25°~45°时,积灰荷载可按插值法取值。屋面坡度大于45°及以上时,不考虑积灰荷载;
3 屋面板和檩条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 50009的有关规定;
4 在使用中积灰检查及清灰措施有保证时,对于采用压型钢板等轻型屋面的积灰荷载也可采用括号内数值,但应在设计文件中注明设计条件及使用要求。
6.5.7 结构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计算地震作用时,可变荷载的组合系数应按表6.5.7采用;
表6.5.7 可变荷载的组合系数
2 相邻两基础之间不均匀沉降差不应大于10mm;
3 长胶带头部支架和导向轮的承重结构设计,应计入长胶带拉力对结构的影响。
6.5.1 本条对建筑和结构设计作出了规定。
4 本款规定是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可靠度设计统一标准》GB 50068的要求,对机制砂石骨料工厂各建(构)筑物安全等级按其破坏后果的严重性进行具体划分。
5 本款规定是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 50223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机制砂石骨料工厂的特点,对工厂各建(构)筑物抗震分类的具体划分。
6.5.5 本条第2款是根据某些机制砂石骨料工厂投产使用后的信息反馈指定的。长期处于受磨损状态下的构件会存在明显的磨损,甚至有些磨损非常严重,影响到结构的安全。因此,这些受磨损构件的表面应设置容易更换的磨损层,并应及时检查、更换。
6.5.6 表6.5.6-2中,压型钢板等轻型屋面的屋面均布活荷载标准值可参见现行协会标准《门式刚架轻型房屋钢结构技术规程》CECS 102的屋面竖向均布活荷载标准值的规定,在不同情况下屋面取值有所区别,取0.5或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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