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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变形与裂缝监测
4.3.1 变形监测可分为水平位移监测、垂直位移监测、三维位移监测和其他位移监测。
4.3.2 根据监测仪器的种类,监测方法可分为机械式测试仪器法、电测仪器法、光学仪器法及卫星定位系统法。
4.3.3 应根据结构或构件的变形特征确定监测项目和监测方法。
4.3.4 变形监测应建立基准网,采用的平面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可与施工采用的系统一致。局部相对变形测量可不建立基准网,但应考虑结构整体变形对监测结果的影响。
4.3.5 变形基准值监测应减少温度等环境因素的影响。
4.3.6 变形监测的结果应结合环境及效应监测的结果进行修正。
4.3.7 变形监测仪器量程应介于测点位移估计值或允许值的2倍~3倍;采用机械式测试仪器时,精度应为测点位移估计值的1/10。
4.3.8 监测标志应根据不同工程结构的特点进行设计;监测标志点应牢固、适用和便于保护。
4.3.9 基坑监测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基坑工程监测技术规范》GB 50497有关规定执行;当采用光学仪器法、卫星定位系统法进行变形监测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工程测量规范》GB 50026有关规定执行;振动位移监测应按本规范第4.5节规定执行。
4.3.10 对于施工阶段累积变形较大的结构,应按设计要求采取补偿技术修正工程结构的标高,宜使最终的标高与设计标高一致,标高补偿技术应采用预测和监测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4.3.11 变形监测的频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监测项目包括水平位移与垂直位移时,两者监测频次宜一致;
2 结构监测可从基础垫层或基础底板完成后开始;
3 首次监测应连续进行两次独立量测,并应取其中数作为变形量测的初始值;
4 当施工过程遇暂时停工,停工时及复工时应各量测一次,停工期间可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监测;
5 监测过程中,监测数据达到预警值或发生异常变形时应增加监测次数。
4.3.12 根据现场条件和精度要求,三维位移可选择光学仪器法、卫星定位系统法及摄影法进行监测。
4.3.13 倾斜及挠度监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倾斜监测方法的选择及相关技术要求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工程测量规范》GB 50026有关规定执行;
2 重要构件的倾斜监测宜采用倾斜传感器,倾斜传感器可根据监测要求选用固定式或便携式;
3 倾斜和挠度监测频次应根据倾斜或挠度变化速度确定,宜与水平位移监测及垂直位移监测频次相协调,当发现倾斜和挠度增大时应及时增加监测次数或进行持续监测。
4.3.14 裂缝监测宜采用量测、观测、检测与监测方法独立或相互结合的方式进行。
4.3.15 裂缝监测参数包括裂缝的长度和宽度,监测中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裂缝长度和较大裂缝的宽度可采用钢尺或机械式测试仪器法测量。直接测量时可采用裂缝宽度检验卡、电子裂缝观察仪,每个测点每次量测不宜少于3次;裂缝宽度检验卡最小分度值不宜大于0.05mm;利用电子裂缝观察仪时,量测精度应为0.02mm;
2 对于宽度1mm以下的裂缝,可采用电测仪器法,仪器分辨率不应大于0.01mm;
3 需监测裂缝两侧两点位移的变化时可用结构裂缝监测传感器,传感器包括振弦式测缝计、应变式裂缝计或光纤类位移计,传感器的量程应大于裂缝的预警宽度,传感器测量方向应与裂缝走向垂直;
4 已发生开裂结构,宜监测裂缝的宽度变化;尚未发生开裂结构,宜监测结构的应变变化。
4.3.1 本节中变形包括倾斜、沉降、标高、挠度及收缩徐变等。条文中其他位移指相对滑移、转角、倾斜、挠度、瞬时变形及日照变形等。
4.3.2 水平位移监测可选用机械式测试仪器法、电测仪器法、光学仪器法、卫星定位系统法等,也可同时采用多种方法;电测仪器法应选用电子百分表、电子倾斜仪、位移传感器等测量法;光学仪器法应选用激光准直法、基准线法(正倒垂线法、视准线法、引张线法)、边角法(三角形网、极坐标法、交会法)等。监测前,应分析预估测点的位移方向,无法估计时,可选择相互垂直的两个方向进行监测。
垂直位移监测可选用机械式测试仪器法、电测仪器法、光学仪器法、卫星定位系统法。机械式测试仪器法应选用百分表、张线式位移计、收敛计等测量方法;电测仪器法应选用电子百分表、位移传感器、连通液位式挠度仪、静力水准仪等测量方法;光学仪器法应选用水准测量方法、三角高程测量方法等。
4.3.4 局部相对变形测量在下列情况下采用光学仪器法时,通常可不布置监测基准网:
1 监测结构局部或构件的相对垂直位移;
2 桥梁支座顶升、托换,构件吊装等短期监测。
4.3.5 基准值的量测时间应选在结构体内温度场相对稳定的时刻,如日出前2h。
4.3.6 修正是为了消除温度对结构变形特性的影响。使用期间变形监测应考虑此项修正,施工期间变形监测应根据监测期及现场条件确定。
4.3.9 基坑工程中的水平位移、竖向位移、倾斜、裂缝等监测的具体规定可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基坑工程监测技术规范》GB 50497执行;激光准直法、基准线法(正倒垂线法、视准线法、引张线法)、边角法(三角形网、极坐标法、交会法)等光学仪器法以及GPS等卫星定位系统测试方法的相关规定可按现行国家标准《工程测量规范》GB 50026执行。
4.3.10 一方面,通过对施工时标高的监测,可以获得当前标高的实际值;另一方面,通过考虑时变效应的分析技术预测包括收缩徐变和基础沉降的长期变形量,并在施工阶段标高层预留长期变形量作为标高补偿。在施工调整变形时,可结合施工误差一并进行。
4.3.11 首次即零周期。长时间连续降雨、基础附近地面荷载骤增、基础周围地质发生变化等均可能引起结构发生异常变形。
4.3.13 固定式倾斜传感器可实时监测测点的转角,精度可达1″。便携式倾斜传感器可根据需要定期测读测点的转角,测点处只需安装倾斜盘,但精度相对前者较低。
4.3.14 裂缝监测前宜进检测,查明裂缝的位置,走向、宽度、长度、深度等,已发现的裂缝的宽度开展情况可采用布设传感器进行监测,未知裂缝可监测结构应变的变化,并结合观测和量测的方法进行监测。
4.3.15 对于裂缝长度变化的增量,每次监测时应在裂缝末端做标记,标记包括垂直裂缝方向的细线和时间信息,每次监测应留下照片作为原始记录。当同一区域裂缝条数较多时,可采用方格网板定期读取“坐标差”计算裂缝长度变化值。
测点宜布置在最大裂缝宽度处。裂缝监测标志安装完成后,应拍摄裂缝监测初期照片。对于尚未出现裂缝的结构,需要根据受力分析的结果,预先判定裂缝可能的走向。传感器量测方向应与裂缝可能的走向垂直。裂缝初期可每半个月监测一次,基本稳定后宜每月监测一次,当发现裂缝加大时应及时增加临测次数,必要时应持续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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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 术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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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2 监测系统、测点及设备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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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2 施工期间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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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1 一般规定
- 7.2 施工期间监测
- 7.3 使用期间监测
- 8 其他结构
- 8.1 隔震结构
- 8.2 穿越施工
- 附录A 监测设备主要技术指标
- 附录B 不同类型桥梁使用期间监测要求
- 本规范用词说明
- 引用标准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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