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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主要设备选型


5.3.1  主要设备选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设备的型式与规格,应根据矿石性质、工艺要求、工厂规模等因素综合确定,并应遵循成熟先进、节能环保、备品配件来源可靠的原则,不得选用淘汰产品;

    2  设备选型计算时,矿量波动系数宜符合表5.3.1-1的规定;

表5.3.1-1  设备选型矿量波动系数

    3  主要设备的作业时间应符合表5.3.1-2的规定;

表5.3.1-2  主要设备的作业时间

    4  设备的生产能力应根据设备技术参数、计算方法进行计算,并结合类似企业实际生产能力综合确定;

    5  中碎、细碎、整形及筛分设备负荷率应保持一致;同一作业的设备类型、规格应相同。

5.3.2  粗碎设备选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根据破碎能力可选择旋回破碎机、颚式破碎机;易碎性矿石可选择锤式破碎机、反击式破碎机;

    2  大型旋回破碎机宜按双侧受矿配置;

    3  含泥量较高的原矿在粗碎作业前应设置预先筛分;

    4  粗碎设备给矿中最大块度不应大于破碎机给料口宽度的0.80倍~0.85倍;

    5  粗碎设备给矿应设置原矿受矿仓,受矿仓的容积和形状应根据原矿运输条件、给矿设备条件及粗碎车间地形确定;

    6  设在矿山破碎硐室内的大型破碎机应选择能解体、便于吊装的特制破碎机;

    7  粗碎设备的负荷率宜为70%~85%。

5.3.3  中碎、细碎设备选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难碎性和中等可碎性矿石的中碎、细碎设备宜选用圆锥破碎机;

    2  易碎性矿石的中碎、细碎设备宜选用反击式破碎机、锤式破碎机、立轴冲击式破碎机;

    3  中碎、细碎作业前的带式输送机上应设置金属探测器和除铁装置;

    4  给料最大块度不宜大于破碎机进料口宽度的0.85倍~0.90倍;

    5  采用圆锥破碎机时,宜设置缓冲仓及定量装置;

    6  设备的负荷率宜为75%~90%。

5.3.4  整形设备选型宜符合下列规定:

    1  整形设备宜选用立轴冲击式破碎机、反击式破碎机;

    2  整形设备的负荷率宜为75%~90%。

5.3.5  筛分设备选型宜符合下列规定:

    1  粗碎作业前的预先筛分设备宜选用重型棒条振动给料机;

    2  中碎作业前的筛分设备宜选用大振幅的重型振动筛;

    3  细碎作业前、后的筛分设备宜选用振动筛;

    4  筛分设备的负荷率宜为60%~80%。

5.3.6  制砂设备选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制砂设备宜采用立轴冲击式破碎机或棒磨机;

    2  制砂设备采用立轴冲击式破碎机时,应采用分级作业控制细粉含量;

    3  机制砂中含泥量超标时应设置脱泥装置。

5.3.7  脱泥与洗矿设备选型宜符合下列规定:

    1  原矿中含泥量低或易筛除时,宜对粗碎作业前预先筛分的筛下物进行筛泥处理,筛泥设备宜为双层振动筛;

    2  原矿中含泥量高或难筛除时,宜在成品筛分作业中进行脱泥(介)处理。

条文说明

5.3.1  本条对主要设备选型作出了规定。

    1  为推动全社会节约能源,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保护和改善环境,我国已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对落后的、能耗过高的设备、产品和生产工艺实行淘汰制度。机制砂石骨料工厂主要设备不得选用淘汰产品,是工厂建成投产后实现生产高效、节能、低耗的重要保证措施。

    2  主要设备规格及数量的确定,应考虑合理的矿量波动系数。条文中提出的矿量波动系数是根据长期生产经验得出的,实际选取时还应根据项目具体情况进行分析确定。当原料供应稳定、工艺流程简单、设备选型基本匹配时,矿量波动系数可取下限值,反之取上限值。

    3  工厂年工作天数一般为220d~330d,本表年工作天数按300天计算。粗碎作业工作制度宜与矿山工作制度一致,当粗碎与后续作业的工作制度不一致时,宜通过缓冲料仓(场)进行调节。

    4  设备制造厂提供的设备生产能力取值范围较大,不能作为设备选型及台数计算的依据。应按《选矿设计手册》推荐的计算方法进行计算,该计算方法是总结生产实际经验后提出的经验公式,其计算的设备能力比较接近生产实际。

    国外引进设备和部分改进的特殊设备应按设备制造厂家提供的计算公式或生产能力进行设备台数的计算。

    设备计算时还应考虑矿石机械物理性质、粒形要求、颗粒级配、细度模数、石粉含量等因素。

    5  为提高设备利用率,达到高效节能的目的,相邻工序的设备负荷率应基本保持一致。粗碎与细碎作业之间宜设置调节料仓。同一作业的设备类型、规格要求相同是为了检修及备品配件供应方便,以保证产品粒形均匀稳定。

5.3.2  本条对粗碎设备选型作出了规定。

    1  粗碎设备选型是依据设备在设定排矿口的瞬时最大处理矿量、允许最大给矿块度以及下段作业对其产品粒度特性的要求综合确定的。反击式破碎机、锤式破碎机适用于磨蚀性较低的易碎性矿石破碎。

    2  大型旋回破碎机设备处理能力很大,如单侧给矿不能发挥设备的生产能力,易造成破碎机中锥体磨损。大型旋回破碎机在布置时宜两侧给矿。

    5  由于原料运输多为汽车,为延长设备使用寿命,提高设备生产能力,粗碎设备给矿应设置原矿受矿仓。为避免过大块矿石卡住设备,设计时应根据矿石性质在受矿仓上部设置格筛并配置大块矿石碎石机。

    7  设备负荷率是指设计生产能力与计算的设备生产能力的百分比。考虑给矿不均匀系数、给矿中的大块率、排矿口的可调节性等因素,设计选择的粗碎设备负荷率宜为70%~85%。

5.3.3  本条对中碎、细碎设备选型作出了规定。

    5  设置缓冲仓及定量给料装置可以为圆锥破碎机连续挤满给矿,以达到减少圆锥破碎机的锥体磨损、提高设备生产利用率及保证破碎产品粒度均匀、粒形较好的目的。

    6  设备负荷率是指设计生产能力与计算的设备生产能力的百分比。考虑给矿不均匀系数、给矿中的大块率、排矿口的可调节性等因素,设计选择的中碎、细碎设备负荷率宜为75%~90%。

5.3.4  本条对整形设备选型作出了规定。

    1  中等可碎性矿石和易碎性矿石的中型、小型工厂,可采用圆锥破碎机(短头型或细碎腔型)替代整形工艺。

    2  设备负荷率是指设计生产能力与计算的设备生产能力的百分比。考虑给矿不均匀系数、给矿中的大块率、排矿口的可调节性等因素,设计选择的整形设备负荷率宜为75%~90%。

5.3.5  本条对筛分设备选型作出了规定。

    1  重型棒条振动给料机能承受较大的冲击负荷,适合筛分大块矿石,能有效提高破碎机的生产能力。同时可对筛下矿石进行脱泥作业,从而满足机制骨料对产品含泥量的技术要求。

    2  重型振动筛结构比较坚固,能承受较大的冲击负荷,适合筛分大块度的矿石,能有效提高破碎机的生产能力,特别是对含粉矿较多的原料尤为合适。

    4  考虑给矿不均匀系数、给矿中的粒度特性、筛孔的可调节性等因素,设计选择的筛分设备负荷率宜为60%~80%。粗碎作业前的预先筛分、中碎作业前的预先及检查筛分,设备的负荷率宜取低值;细碎作业前的预先及检查筛分设备、细碎作业后的筛分设备的负荷率宜取高值。

5.3.6  本条对制砂设备选型作出了规定。

    1  立轴冲击式破碎机适合干法生产;棒磨机适合湿法生产。

    2  由于机制砂对小于0.075mm的石粉含量有明确要求,设计中需考虑设计选粉装置。

    3  当机制砂中含泥量超标时,可采用沉没式螺旋分级机作为分级和脱泥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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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制砂石骨料工厂设计规范 GB51186-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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