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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一般规定
5.1.1 生产工艺设计应根据矿石性质、试验数据、生产规模、产品要求等因素综合确定。
5.1.2 生产工艺设计应遵循简捷、节能、减排的原则,并应经多方案综合比较,择优确定。
5.1.3 洗矿作业或湿式制砂作业的生产工艺设计,应利用回水。
5.1.4 原矿含泥(土)量较高时,应采取除泥(土)工艺。
5.1.5 生产工艺应遵循多筛少破的原则。
5.1.6 工艺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选矿安全规程》GB 18152的有关规定。
5.1.2 生产工艺的确定是机制砂石骨料工厂设计的关键,直接关系到工程投资、生产成本、产品质量等因素。因此应经多方案技术经济综合比较,积极选用先进合理、节能减排的生产工艺流程。
5.1.4 现行国家标准《建设用卵石、碎石》GB/T 14685、《建设用砂》GB/T 14684的技术要求中,对机制骨料产品的含泥量提出了明确要求,设计中应根据原矿含泥状况合理选择除泥(土)工艺。
5.1.5 机制骨料的产品粒形是混凝土应用中的重要指标,在满足产品粒形要求的前提下,强化筛分,多筛少破是提高资源利用率的有效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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