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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总平面布置
4.2.1 设防分类为乙、丙类的地面工程宜布置在场地内对抗震有利地段。
4.2.2 矿井主变电所及大于或等于35kV的场地变电所应单独布置,进出线杆位与邻近地面工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该地面工程的檐口高度。
4.2.3 人员密集的行政、公共工程附近,应利用公用场地作为应急避难场所。
4.2.4 除井口房外,与用作安全出口的井筒硐口邻近的工程,应采取防倒塌措施。
4.2.5 水塔的突出外缘与邻近乙类工程和人员出入密集工程间的距离,应大于水塔高度的1/2。砌体烟囱与邻近乙类工程和人员出入密集工程间的距离,应大于烟囱高度的1/3。
4.2.6 砌体围墙与室外重要设备凸出外缘、消防通道路面边缘间的距离,应大于围墙的高度。
4.2.7 场地内的供水、供配电、通风、压风等主要管路,宜设置在道路两侧。
4.2.1 本条所述的设防分类是根据本规范表2.1.2确定的。
4.2.2 为避免建筑结构的倒塌影响到变电所进出线杆的安全,保证震后能够及时接线供电,制订了本条规定。
4.2.3 本条是为了地震时便于人员安全疏散制订的。
4.2.4~4.2.6 这几条是为震后能够保证救援通道的畅通而制订的。
4.2.7 为便于震后管线能够及时抢修制订本条,排水主干管的敷设方式可根据具体情况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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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言
- 1 总则
- 2 基本规定
- 2.1 设防分类
- 2.2 结构体系
- 2.3 隔震与消能
- 2.4 材料与施工
- 3 岩土工程
- 3.1 一般规定
- 3.2 液化评价
- 3.3 震陷评价
- 3.4 活动断裂
- 4 总平面与场外道路
- 4.1 场地选择
- 4.2 总平面布置
- 4.3 道路与桥梁
- 5 井下工程
- 5.1 一般规定
- 5.2 井巷支护
- 5.3 安全出口
- 5.4 井下主排水
- 5.5 提升设施
- 6 矿井地面工程
- 6.1 一般规定
- 6.2 井架
- 6.3 井塔
- 6.4 提升机房
- 6.5 井口房
- 7 选煤厂工程
- 7.1 工艺布置
- 7.2 建筑结构
- 7.3 构造措施
- 7.4 栈桥
- 7.5 煤仓
- 8 供配电与综合信息化
- 8.1 一般规定
- 8.2 供配电系统
- 8.3 供配电设备安装
- 8.4 综合信息化
- 9 给排水供热与瓦斯储配
- 9.1 水源
- 9.2 给水排水
- 9.3 供热
- 9.4 瓦斯储配
- 本规范用词说明
- 引用标准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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