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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场地选择
4.1.1 矿井、选煤厂建设场地的选择除应符合本规范第3章的要求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处理或避让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采空区沉陷、活动断层带、地裂等不良地质作用。
2 不宜位于防洪标准低于矿井、选煤厂的水库下游地段,当不可避免时,应采取防止淹没井口和场地的次生灾害发生的措施。
4.1.2 工业场地的选择不应影响震后及时供水。
条文说明
4.1.1 本条进一步强调井口和工业场地的选择必须安全可靠。
4.1.2 本条是为了震后能够及时供水而制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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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言
- 1 总则
- 2 基本规定
- 2.1 设防分类
- 2.2 结构体系
- 2.3 隔震与消能
- 2.4 材料与施工
- 3 岩土工程
- 3.1 一般规定
- 3.2 液化评价
- 3.3 震陷评价
- 3.4 活动断裂
- 4 总平面与场外道路
- 4.1 场地选择
- 4.2 总平面布置
- 4.3 道路与桥梁
- 5 井下工程
- 5.1 一般规定
- 5.2 井巷支护
- 5.3 安全出口
- 5.4 井下主排水
- 5.5 提升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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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1 一般规定
- 6.2 井架
- 6.3 井塔
- 6.4 提升机房
- 6.5 井口房
- 7 选煤厂工程
- 7.1 工艺布置
- 7.2 建筑结构
- 7.3 构造措施
- 7.4 栈桥
- 7.5 煤仓
- 8 供配电与综合信息化
- 8.1 一般规定
- 8.2 供配电系统
- 8.3 供配电设备安装
- 8.4 综合信息化
- 9 给排水供热与瓦斯储配
- 9.1 水源
- 9.2 给水排水
- 9.3 供热
- 9.4 瓦斯储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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