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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设计状况
4.2.1 工程结构设计时应区分下列设计状况:
1 持久设计状况,适用于结构使用时的正常情况;
2 短暂设计状况,适用于结构出现的临时情况,包括结构施工和维修时的情况等;
3 偶然设计状况,适用于结构出现的异常情况,包括结构遭受火灾、爆炸、撞击时的情况等;
4 地震设计状况,适用于结构遭受地震时的情况,在抗震设防地区必须考虑地震设计状况。
4.2.2 工程结构设计时,对不同的设计状况,应采用相应的结构体系、可靠度水平、基本变量和作用组合等。
4.2.1 原标准规定结构设计时应考虑持久设计状况、短暂设计状况和偶然设计状况等三种设计状况,本次修订中增加了地震设计状况。这主要由于地震作用具有与火灾、爆炸、撞击或局部破坏等偶然作用不同的特点:首先,我国很多地区处于地震设防区,需要进行抗震设计且很多结构是由抗震设计控制的;其二,地震作用是能够统计并有统计资料的,可以根据地震的重现期确定地震作用,因此,本次修订借鉴了欧洲规范《结构设计基础》EN 1990:2002的规定,在原有三种设计状况的基础上,增加了地震设计状况。结构设计应分别考虑持久设计状况、短暂设计状况、偶然设计状况,对处于地震设防区的结构尚应考虑地震设计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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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3 设计使用年限和耐久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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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1 极限状态
- 4.2 设计状况
- 4.3 极限状态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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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1 一般规定
- 5.2 结构上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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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1 材料和岩土的性能
- 6.2 几何参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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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1 一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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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G.1 一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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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G.4 耐久性评定
- G.5 抗灾害能力评定
- 本标准用词说明
- 自2022年1月1日起废止的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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