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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设计状况


4.2.1  工程结构设计时应区分下列设计状况:

    1  持久设计状况,适用于结构使用时的正常情况;

    2  短暂设计状况,适用于结构出现的临时情况,包括结构施工和维修时的情况等;

    3  偶然设计状况,适用于结构出现的异常情况,包括结构遭受火灾、爆炸、撞击时的情况等;

    4  地震设计状况,适用于结构遭受地震时的情况,在抗震设防地区必须考虑地震设计状况。

4.2.2  工程结构设计时,对不同的设计状况,应采用相应的结构体系、可靠度水平、基本变量和作用组合等。
 

条文说明

 

4.2.1  原标准规定结构设计时应考虑持久设计状况、短暂设计状况和偶然设计状况等三种设计状况,本次修订中增加了地震设计状况。这主要由于地震作用具有与火灾、爆炸、撞击或局部破坏等偶然作用不同的特点:首先,我国很多地区处于地震设防区,需要进行抗震设计且很多结构是由抗震设计控制的;其二,地震作用是能够统计并有统计资料的,可以根据地震的重现期确定地震作用,因此,本次修订借鉴了欧洲规范《结构设计基础》EN 1990:2002的规定,在原有三种设计状况的基础上,增加了地震设计状况。结构设计应分别考虑持久设计状况、短暂设计状况、偶然设计状况,对处于地震设防区的结构尚应考虑地震设计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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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结构可靠性设计统一标准 GB50153-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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