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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振动


8.0.1  评价振动源和环境振动强度,宜采用振动加速度;评价振动对环境的影响,宜采用振级。

8.0.2  环境振动监测,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区域环境振动标准》GB10070和《城市区域环境振动测量方法》GB10071的有关规定。

8.0.3  各类振动环境功能区的环境振动竖向振级限值,应符合表8.0.3的规定。

表8.0.3  环境振动竖向振级限值(dB)

注:1  表中限值适用于连续发生的稳态振动、冲击振动和无规则振动。

2  各类振动环境功能区每日发生的冲击振动,其最大值超过环境振动限值的幅度,昼间不得高于10dB,夜间不得高于3dB。

8.0.4  振动控制应采取下列措施:

    1  应改进工艺和设备,并应减少振动源数量或降低振动强度;

    2  应采用无冲击工艺;

    3  应采用平衡良好的工艺;

    4  应将高振级振动源远离振动敏感点;

    5  应采用振动基础。

8.0.5  居民区的防振卫生防护间距,应符合表8.0.5的规定。

表8.0.5  居民区的防振卫生防护间距

    注:1  防振防护间距的下限值,用于地基土能量吸收系数较大值和频率大于10Hz的振源;上限值用于地基土能量吸收系数较小值和频率小于或等于10Hz的振源。地基土能量吸收系数可按现行国家标准《动力机器基础设计规范》GB50040的有关规定执行。

        2  当振源已采取隔振措施时,防振卫生防护间距可酌情确定。

8.0.6  产生强烈振动的机器,当其振动对周边环境产生有害影响时,应采取隔振措施。

8.0.7  隔振措施的选用,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隔振装置及支撑结构型式,应根据机器设备的类型、振动强弱、扰动频率、建筑、环境和操作者对噪声振动的要求等因素确定;

    2  隔振元件,可根据有关产品的技术性能确定;

    3  设置在设备与隔振元件之间的隔振机座,应采用型钢或混凝土。
 

条文说明

8.0.1  评价振动源和环境振动强度用的单位,各国有所不同,本章均用振动加速度级(dB)来表示,其含义为:加速度与基准加速度之比的以10为底的对数乘以20,基准加速度a0取10-6(m/s2)。为了对各类振动设备的振动强度有个大致概念,现提供表1的各类加速度级作为参考。表中数据除运输和工地施工是在0.5m距离处测得外,其余均是在设备基础上测得。

表1  各类设备实测加速度

8.0.3  垂直于地面方向的竖向振动限值,是按照现行国家标准《机械振动与冲击  人体暴露于全身振动的评价  第1部分:一般要求》GB/T13441.1规定的竖向振动计权因子修正后得到的振动加速度级(单位:分贝)。其计权因子见表2。

表2  竖向振动计权因子

    环境振动有较高的相关性和相似性,现行国家标准《环境振动标准》GB10070中提出,参照国家标准《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的要求,按区域的使用功能特点和环境质量要求,振动环境功能区分为以下五种类型:

    (1)0类振动环境功能区:指康复疗养区等具有较高环境振动保护要求的区域。

    (2)1类振动环境功能区:指以居民住宅、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设计、行政办公为主要功能,具有一定环境振动保护要求的区域。

    (3)2类振动环境功能区:指以商业金融、集市贸易为主要功能,或者居住、商业、工业混杂,具有一定环境振动保护要求的区域。

    (4)3类振动环境功能区:指以工业生产、仓储物流为主要功能,需要防止工业振源。

    (5)4类振动环境功能区:指交通干线两侧需要防止交通振源振动对周围环境产生严重影响的区域,包括4a类和4b类两种类型。4a类为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二级公路、城市快速路、城市主干路、城市次干路、内河航道、城市轨道交通两侧区域;4b类为铁路干线两侧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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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械工业环境保护设计规范 GB50894-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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