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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吸声


7.3.1  对混响声为主的高噪声场所,应采取吸声降噪措施。

7.3.2  在吸声降噪设计时,其吸声量应根据声源分布情况、封闭空间几何形状及体积和工艺要求合理确定。

7.3.3  吸声降噪措施的选用,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对声源分布较密、面积较大和体型扁平的厂房,宜设置吸声吊顶或在厂房顶部吊挂空间吸声体。吸声体的面积宜取厂房顶棚面积的40%,或室内总表面积的15%,且宜布置在声源附近;

    2  吸声降噪要求较高且面积较小的厂房和产品噪声测试室,宜设置吸声吊顶及吸声墙面;

    3  对声源分布不均匀的厂房,宜在声源所在区域设置吸声吊顶、吸声墙面或吊挂空间吸声体;

    4  对洁净度要求较高的场所,宜采用微孔板吸声结构。
 

条文说明

7.3.1  本条规定了吸声降噪设计的适用范围,吸声处理只能降低室内反射声和混响声,对直达声没有作用。

7.3.2  一般厂房进行吸声处理仅有3dB(A)~5dB(A)的降噪量。混响声很强的厂房进行吸声处理也只有6dB(A)~10dB(A)的降噪量。吸声降噪效果不如隔声、消声显著,而吸声处理一般又需要较多材料和投资,所以吸声降噪设计应从技术、经济上综合考虑,合理采用。

7.3.3  吸声降噪措施通常有吸声顶棚、吸声隔墙、空间吸声板和空间吸声体。由于吸声降噪效果不仅与吸声措施不同有关,与厂方几何形状、声源的分布和密度也有关,所以根据声学原理和工程实践经验,本条对不同吸声降噪措施提出了适用范围。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GBJ87,空间吸声板的面积宜取房间顶棚面积的40%,或取室内总表面积的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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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械工业环境保护设计规范 GB50894-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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