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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基本规定
3.0.1 工厂建设规模应根据资源情况、建设条件、市场等因素,经技术经济综合比较后确定。
3.0.2 机制砂石骨料工厂设计规模划分应符合表3.0.2的规定。
表3.0.2 机制砂石骨料工厂设计规模划分
3.0.3 机制砂石骨料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设用砂》GB/T 14684和《建设用卵石、碎石》GB/T 14685的有关规定。
3.0.4 工厂的安全设施、职业病防治、环保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3.0.5 工厂的设计依据、基础资料应包括下列内容:
1 经主管部门批准的矿山地质报告;
2 厂区工程地质勘察报告;
3 矿石质量、加工性能检测报告;
4 厂区地形图;
5 当地气象、水文、交通及地震资料;
6 供水、供电、通信、机电修及外部运输等外部协作条件;
7 合法用地手续;
8 建厂区域城镇发展规划;
9 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3.0.3 工厂生产的机制砂石骨料不符合国家标准《建设用砂》GB/T 14684和《建设用卵石、碎石》GB/T 14685的技术规定的,属于不合格产品。石屑、石粉等副产品可根据市场需求综合利用。
3.0.5 本条对工厂的设计依据、基础资料作出了规定。
3 矿石的质量、加工性能直接影响到设备的选择以及产品质量和应用方向。建设单位应委托有相关资质的单位对矿石质量、加工性能进行检测。应测定矿石抗压强度、坚固性、压碎指标等数据;应检测矿石碱活性矿物、硫酸盐、硫化物、云母、有机物、氯化物等有害物质种类和含量;大型工厂宜提供矿石破碎粒度特性曲线等数据,根据矿石质量确定产品等级及应用方向。
4 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阶段应提供1:2000或1:1000的厂区地形图;施工图阶段应提供1:1000或1:500的厂区地形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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