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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噪声控制
7.1.1 工厂设计时,应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的有关规定,对下列场所或噪声源采取噪声控制措施:
1 铸造车间、锻造车间、水压机车间、冲压车间、金属结构车间、木工车间和钢球车间等生产车间;
2 空气、氧气等气体压缩站、煤气站、冷冻站、锅炉房、风机房、柴油发电机房、试验站及各类高噪声产品实验室等站房及实验室;
3 试验场、冷却塔、除尘风机、落锤、机动车辆和火车等其他噪声源。
7.1.2 地处平原及微丘陵地区的标准件、汽轮机、锻造等工厂的噪声卫生防护距离,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以噪声污染为主的工业企业卫生防护距离标准》GB18083的有关规定。
7.1.3 多层厂房中的高噪声设备,宜安装在底层。
7.1.4 噪声控制设计,应符合防火、防潮、防尘和通风等工艺与安全卫生的要求。特殊环境下使用的噪声控制设备,尚应符合相应的耐高温、耐油污、防腐蚀等要求。
7.1.1 本条规定了机械工厂设计时,应进行噪声控制的范围。在机械工厂施工设计时,声源的噪声级应按照设备供应厂商提供的设备噪声指标,或对同类设备进行实测的噪声级,作为噪声控制设计的依据。
7.1.3 高噪声设备是指辐射的噪声对环境产生明显影响的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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