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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可靠性管理
3.4.1 为保证工程结构具有规定的可靠度,除应进行必要的设计计算外,还应对结构的材料性能、施工质量、使用和维护等进行相应的控制。控制的具体措施,应符合附录B和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及维护等标准的专门规定。
3.4.2 工程结构的设计必须由具有相应资格的技术人员担任。
3.4.3 工程结构的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荷载、抗震、地基基础和各种材料结构设计规范的规定。
3.4.4 工程结构的设计应对结构可能受到的偶然作用、环境影响等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3.4.5 对工程结构所采用的材料及施工、制作过程应进行质量控制,并按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进行竣工验收。
3.4.6 工程结构应按设计规定的用途使用,并应定期检查结构状况,进行必要的维护和维修;当需变更使用用途时,应进行设计复核和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3.4.1~3.4.6 结构达到规定的可靠度水平是有条件的,结构可靠度是在“正常设计、正常施工、正常使用”条件下结构完成预定功能的概率,本节是从实际出发,对“三个正常”的要求作出了具有可操作性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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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言
- 1 总则
- 2 术语、符号
- 2.1 术语
- 2.2 符号
- 3 基本规定
- 3.1 基本要求
- 3.2 安全等级和可靠度
- 3.3 设计使用年限和耐久性
- 3.4 可靠性管理
- 4 极限状态设计原则
- 4.1 极限状态
- 4.2 设计状况
- 4.3 极限状态设计
- 5 结构上的作用和环境影响
- 5.1 一般规定
- 5.2 结构上的作用
- 5.3 环境影响
- 6 材料和岩土的性能及几何参数
- 6.1 材料和岩土的性能
- 6.2 几何参数
- 7 结构分析和试验辅助设计
- 7.1 一般规定
- 7.2 结构模型
- 7.3 作用模型
- 7.4 分析方法
- 7.5 试验辅助设计
- 8 分项系数设计方法
- 8.1 一般规定
- 8.2 承载能力极限状态
- 8.3 正常使用极限状态
- 附录A 各类工程结构的专门规定
- A.1 房屋建筑结构的专门规定
- A.2 铁路桥涵结构的专门规定
- A.3 公路桥涵结构的专门规定
- A.4 港口工程结构的专门规定
- 附录B 质量管理
- B.1 质量控制要求
- B.2 设计审查及施工检查
- 附录C 作用举例及可变作用代表值的确定原则
- C.1 作用举例
- C.2 可变作用代表值的确定原则
- 附录D 试验辅助设计
- D.1 一般规定
- D.2 试验结果的统计评估原则
- D.3 单项性能指标设计值的统计评估
- 附录E 结构可靠度分析基础和可靠度设计方法
- E.1 一般规定
- E.2 结构可靠指标计算
- E.3 结构可靠度校准
- E.4 基于可靠指标的设计
- E.5 分项系数的确定方法
- E.6 组合值系数的确定方法
- 附录F 结构疲劳可靠性验算方法
- F.1 一般规定
- F.2 疲劳作用
- F.3 疲劳抗力
- F.4 疲劳可靠性验算方法
- 附录G 既有结构的可靠性评定
- G.1 一般规定
- G.2 安全性评定
- G.3 适用性评定
- G.4 耐久性评定
- G.5 抗灾害能力评定
- 本标准用词说明
- 自2022年1月1日起废止的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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