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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0 全厂性废水处理及回用


6.10.1  工厂设计时,宜设置全厂性废水处理及回用系统。

6.10.2  全厂性废水处理及回用系统,应符合下列要求:

    1  不得将回用水管道与生活饮用水管道连接;

    2  不得引入医疗废水和放射性废水;

    3  煤气站、电镀、前处理、涂装和绝缘材料等生产性废水,应在车间出口处经处理达到要求后,再排入回用水处理系统。

6.10.3  全厂性废水经处理后回用于生产工艺时,其水质应符合生产工艺的水质要求;回用于生活杂用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城市杂用水水质》GB/T18920的有关规定。全厂性废水处理后的回用率不应低于60%。

6.10.4  回用水管道系统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中水设计规范》GB50336的有关规定。
 

条文说明

6.10  全厂性废水处理及回用

6.10.1  机械工厂全厂性废水处理后回用,对缺水地区来说可缓解水资源不足和节约用水,降低废水对环境的污染有积极意义。

6.10.2  一般机械工厂全厂性生产废水成分较为简单,主要为油类、悬浮物、重金属离子等。但为了减轻全厂性废水回用处理系统的负担,对机械工厂中污染物较为严重的煤气站、电镀、涂装等废水和部分高浓度有机废水,应在车间出口处先经处理(或预处理)后,再排入全厂性回用水处理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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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械工业环境保护设计规范 GB50894-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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