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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设计使用年限和耐久性


3.3.1  工程结构设计时,应规定结构的设计使用年限。

3.3.2  房屋建筑结构、铁路桥涵结构、公路桥涵结构和港口工程结构的设计使用年限应符合附录A的规定。

    注:1 其他工程结构的设计使用年限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

        2 特殊工程结构的设计使用年限可另行规定。

3.3.3  工程结构设计时应对环境影响进行评估,当结构所处的环境对其耐久性有较大影响时,应根据不同的环境类别采用相应的结构材料、设计构造、防护措施、施工质量要求等,并应制定结构在使用期间的定期检修和维护制度,使结构在设计使用年限内不致因材料的劣化而影响其安全或正常使用。

3.3.4  环境对结构耐久性的影响,可根据工程经验、试验研究、计算或综合分析等方法进行评估。

3.3.5  环境类别的划分和相应的设计、施工、使用及维护的要求等,应遵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条文说明

 

3.3.1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设计文件中需要标明结构的设计使用年限,而无需标明结构的设计基准期、耐久年限、寿命等。

3.3.2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迫切要求明确各类工程结构的设计使用年限。根据我国实际情况,并借鉴有关的国际标准,附录A对各类工程结构的设计使用年限分别作出了规定。国际标准《结构可靠性总原则》ISO 2394:1998和欧洲规范《结构设计基础》EN 1990:2002也给出了各类结构的设计使用年限的示例。表1是欧洲规范《结构设计基础》EN 1990:2002给出的结构设计使用年限类别的示例:

表1  设计使用年限类别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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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结构可靠性设计统一标准 GB50153-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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