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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安全等级和可靠度
3.2.1 工程结构设计时,应根据结构破坏可能产生的后果(危及人的生命、造成经济损失、对社会或环境产生影响等)的严重性,采用不同的安全等级。工程结构安全等级的划分应符合表3.2.1的规定。
表3.2.1 工程结构的安全等级
注:对重要的结构,其安全等级应取为一级;对一般的结构,其安全等级宜取为二级;对次要的结构,其安全等级可取为三级。
3.2.2 工程结构中各类结构构件的安全等级,宜与结构的安全等级相同,对其中部分结构构件的安全等级可进行调整,但不得低于三级。
3.2.3 可靠度水平的设置应根据结构构件的安全等级、失效模式和经济因素等确定。对结构的安全性和适用性可采用不同的可靠度水平。
3.2.4 当有充分的统计数据时,结构构件的可靠度宜采用可靠指标β度量。结构构件设计时采用的可靠指标,可根据对现有结构构件的可靠度分析,并结合使用经验和经济因素等确定。
3.2.5 各类结构构件的安全等级每相差一级,其可靠指标的取值宜相差0.5。
3.2.1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在本标准中,按工程结构破坏后果的严重性统一划分为三个安全等级,其中,大量的一般结构宜列入中间等级;重要的结构应提高一级;次要的结构可降低一级。至于重要结构与次要结构的划分,则应根据工程结构的破坏后果,即危及人的生命、造成经济损失、对社会或环境产生影响等的严重程度确定。
3.2.2 同一工程结构内的各种结构构件宜与结构采用相同的安全等级,但允许对部分结构构件根据其重要程度和综合经济效果进行适当调整。如提高某一结构构件的安全等级所需额外费用很少,又能减轻整个结构的破坏从而大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物损失,则可将该结构构件的安全等级比整个结构的安全等级提高一级;相反,如某一结构构件的破坏并不影响整个结构或其他结构构件,则可将其安全等级降低一级。
3.2.4、3.2.5 可靠指标β的功能主要有两个:其一,是度量结构构件可靠性大小的尺度,对有充分的统计数据的结构构件,其可靠性大小可通过可靠指标β度量与比较;其二,目标可靠指标是分项系数法所采用的各分项系数取值的基本依据,为此,不同安全等级和失效模式的可靠指标宜适当拉开档次,参照国内外对规定可靠指标的分级,规定安全等级每相差一级,可靠指标取值宜相差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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