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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总平面布置
5.3.1 填埋场总平面布置应根据场址地形(山谷型、平原型与坡地型),结合风向(夏季主导风)、地质条件、周围自然环境、外部工程条件等,并应考虑施工、作业等因素,经过技术经济比较确定。
5.3.2 总平面应按功能分区合理布置,主要功能区包括填埋库区、渗沥液处理区、辅助生产区、管理区等,根据工艺要求可设置填埋气体处理及利用区、生活垃圾机械-生物预处理区等。
5.3.3 填埋库区的占地面积宜为总面积的70%~90%,不得小于60%。每平方米填埋库区垃圾填埋量不宜低于10m3。
5.3.4 填埋库区应按照分区进行布置,库区分区的大小主要应考虑易于实施雨污分流,分区的顺序应有利于垃圾场内运输和填埋作业,应考虑与各库区进场道路的衔接。
5.3.5 渗沥液处理区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处理构筑物间距应紧凑、合理,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要求,并应满足各构筑物的施工、设备安装和埋设各种管道以及养护、维修和管理的要求。
2 臭气集中处理设施、脱水污泥堆放区域宜布置在夏季主导风向下风向。
5.3.6 辅助生产区、管理区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辅助生产区、管理区宜布置在夏季主导风向的上风向,与填埋库区之间宜设绿化隔离带。
2 管理区各项建(构)筑物的组成及其面积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5.3.7 填埋场的管线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雨污分流导排和填埋气体输送管线应全面安排,做到导排通畅。
2 渗沥液处理构筑物间输送渗沥液、污泥、上清液和沼气的管线布置应避免相互干扰,应使管线长度短、水头损失小、流通顺畅、不易堵塞和便于清通。各种管线宜用不同颜色加以区别。
5.3.8 环境监测井布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环境监测技术要求》GB/T 18772的有关规定。
5.3.1 本条是关于填埋场总平面布置应进行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的原则规定。
5.3.2 本条是关于填埋场功能分区布置的原则规定。
5.3.3 本条是关于填埋库区面积使用率要求及填埋库区单位占地面积填埋量的规定。
填埋库区使用面积小于场区总面积的60%会造成征地费用增加及多占用土地,但可以通过优化总体布置提高使用率。根据国内外大多数填埋场的实例,合理的填埋库区使用面积基本控制到70%~90%(处理规模小取下限,处理规模大取上限)。非填埋区的土地要求用于填埋场建设必要的设施和附属工程,避免土地资源的荒置和浪费。
5.3.4 本条是关于填埋库区分区布置应考虑的主要因素的规定。
填埋库区的分区布置要以实际地形为依据,同时结合填埋作业工艺;对平原型填埋场的分区宜以水平分区为主,坡地型、山谷型填埋场的分区可以兼顾水平、垂直分区;垂直分区要求随垃圾堆高增加,将边坡截洪沟逐步改建成渗沥液盲沟。
5.3.5 本条是关于渗沥液处理区构筑物布置及间距的基本要求。
5.3.6 本条是关于填埋场附属建(构)筑物的布置、面积应遵循的原则的规定。
填埋场运行过程中的飘散物和有毒有害气体等,可以随风飘散到生活管理区。我国大部分地区属于亚热带气候,夏季气温普遍较高,填埋库区的影响尤为明显,故条文规定“宜布置在夏季主导风向的上风向”。
条文中的“管理区”可包括办公楼、化验室、员工宿舍、食堂、车库、配电房、食堂、传达室等;根据填埋场总布置的不同,设备维修、车辆冲洗、全场消防水池及供水水塔也可设在管理区。管理区宜根据当地的工作人员编制、居住环境、经济水平等需要确定规模及设计方案。具体生活、管理及其他附属建(构)筑物组成及其面积应因地制宜考虑确定,本规范未作统一规定,但指标要求应符合现行的有关标准。
各类填埋场建筑面积指标不宜超过表3所列指标。
表3 填埋场建筑面积指标表(m2)
注:建设规模大的取上限,建设规模小的取下限。
5.3.7 本条是关于填埋场库区和渗沥液处理区管线布置的基本规定。
5.3.8 本条是关于环境监测井布置应符合有关标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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