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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涉水工程设施之间的协调
6.3.1 取水设施不得设置在防洪的险工险段区域及城市雨水排水口、污水排水口、航运作业区和锚地的影响区域。
6.3.2 污水排水口不得设置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内,设置在水源地二级保护区的污水排水口应满足水源地一级保护区水质目标的要求。
6.3.3 桥隧工程建设应符合相应防洪标准和通航航道等级的要求,不应降低通航等级,桥位应与港口作业区及锚地保持安全距离,应采取必要措施降低对水体环境功能的影响。
6.3.4 航道及港口工程设施布局必须满足防洪安全要求。
6.3.5 码头、作业区和锚地不应位于水源一级保护区和桥梁保护范围内,并应与城市集中排水口保持安全距离。
6.3.6 在历史文物保护区范围内布置工程设施时应满足历史文物保护的要求。
6.3.1 本条是关于取水设施与其他工程设施布局协调的要求。一是强调取水设施的安全,充分考虑地质条件、洪水冲刷和其他设施正常运行产生的水流变化等对取水构筑物的安全影响;二是强调取水水质稳定,尽可能减少在其他工程设施运行过程中污染水体的几率。由于水流条件及其他设施规模、等级的不同,会导致相应的影响区域范围变化较大,难以明确统一的具体间距要求,在协调时应结合具体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后确定。
6.3.2 本条规定了污水排水口布局与水源地的协调要求。在界定水源保护区的范围时,有相关规划的按该规划确定的范围为准,没有相关规划明确其范围的以国家现行标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T 338规定的范围为准。
6.3.3 本条是关于桥梁设施布局与其他设施布局的协调要求。桥梁在选址时要选择河势稳定、河床地质条件较好的地区,并避免受到其他工程或自然灾害的影响,同时,也不应对城市防洪和航运造成不利影响。桥位与港口作业区和锚地的安全距离根据具体条件进行分析确定。
6.3.4 本条规定了航道及港口设施的协调布局原则。航道的清障与改线、港口的设置和运行等工程或设施可能对堤防安全造成不利影响,需要进行专门的分析,在确保堤防安全及行洪要求的前提下确定改造方案。
6.3.5 关于码头、作业区和锚地等设施的布局协调要求。码头、作业区和锚地是水系航运功能发挥的重要基础条件,但在运行过程中也易对附近水域产生不利影响,从保障用水安全和自身作业安全出发,码头、作业区和锚地应与水源一级保护区、桥梁影响区域、排水口影响区域保持安全的距离。
6.3.6 本条是关于历史文化的保护对工程设施布局的要求,确保地区历史文化的传承和文物的有效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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