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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涉水工程与城市水系的协调


6.2.1  选择地表水为城市给水水源时,应优先选择资源丰沛、水质稳定的水体;在城市水系资源条件允许时,应采用多水源,并按照各水源的水质、水量及区位条件明确主要水源、次要水源或备用水源。

6.2.2  城市排水防涝与防洪工程应相互协调,避免河道顶托形成排水不畅。防洪工程应避免对城市水生态系统的破坏,水库的设置应保证下游河道生态需水量要求,堤防建设可能导致原水生态系统自然特征显著改变的应同步设置补救措施,雨水直排或合流制管渠溢流进入城市内河、内湖水系的,应设置生态治理措施。

6.2.3  城市污水处理工程应结合再生水利用系统进行合理布局,促进城市水系的健康循环。径流污染控制工程宜结合滨水的城市绿化用地设置,并采用人工湿地等易于塑造滨水景观的处理设施。

6.2.4  城市道路在满足交通的前提下应有利于水系空间的连续和水生态系统的完整,避免对水系的破坏,确需穿越水体的道路应采用桥、隧道等方式。滨水道路宜结合滨水空间布局进行统筹安排。

条文说明

6.2.1  本条是对给水工程与城市水系协调的具体要求。近年来,部分城市出现了突发性的水源污染事故,一些现状水源的水质出现了持续下降的趋势,有些城市还被迫重新选择水源地,对城市供水安全和给水系统的经济性产生了严重的不利影响,因此,对水源选择和给水系统布局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水源选择除注重水资源量的规模外,还应重视水源水质的稳定性要求,在有条件的城市,应采用多水源供水系统或预先控制、保留可作为备用的水源,以适应城市发展中不确定性因素对城市供水系统的要求,避免在被迫调整城市水源地时对水系功能体系和给水系统整体布局带来结构性的改变,有利于城市水系综合保护与利用体系的建立和持续稳定地发挥作用。

6.2.2  关于城市防洪和排水防涝工程与城市水系协调的具体要求。随着世界各国对生态系统保护越来越重视,对传统水利防洪工程引起的一系列生态问题的认识逐步深入,生态水利的理念已得到国际社会和国内相关部门、学者的认可,因此,在进行防洪排涝工程规划时需要避免工程实施对生态的破坏,一方面是在确定水资源调度方案时要考虑和保证生态需水量的需求,维持下游地区的生态平衡;另一方面是要采取必要的补偿措施,将水利工程建设的不利影响降低到最小的程度,比如鱼道的设置、水生态交换通道的设置等。合流制排水系统存在合流制溢流污染问题,分流制雨水系统存在初期雨水污染问题,根据《海绵城市建设绩效评价与考核办法(试行)》的要求,为控制城市面源污染,雨水直排或合流制管渠溢流进入城市内河水系的,应采取生态治理后入河,确保海绵城市建设区域内的河湖水系水质不低于地表Ⅳ类。

6.2.3  本条提出了水污染治理工程与城市水系协调的具体要求。一是在布局上通过与再生水利用系统、滨水景观系统协调,降低水污染治理工程对局部水域的不利影响,从而在城市的水系、供水、排水系统之间建立健康稳定的循环系统;二是在处理设施选择上考虑滨水景观塑造的需求,提高滨水土地资源的复合利用效率。

6.2.4  本条是关于城市道路系统与城市水系协调的具体要求。在城市中对水系形态完整性影响最大的是城市道路,由于不同等级的道路对其线形走向的要求不同,等级越高的道路对线形要求也越严格,对于必须穿越水体的道路为减小对水体的影响,规定其不得影响水体的完整和水生态系统的交流,必须采用立体交叉,或桥或隧道。滨水道路要为滨水地区的功能服务,一般情况下,滨水道路提供滨水观光、休闲的意义要大于其区域交通功能,应以提供滨水活动区通达和观光为主,因此,道路的走向也应该尽可能结合滨水空间的自然地形进行布局,不要为追求道路的等级及相应的线形而对滨水区现有的景观及生态格局造成大的破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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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水系规划规范 GB50513-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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