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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运行要求
4.4.1 灭火系统应能在风机运转并向保护处所送风的情况下正常工作;否则灭火系统启动时应能自动关闭风机,以保证灭火系统正常工作。
4.4.2 灭火系统及其部件应具有船用环境适应性,能承受船舶正常的环境温度变化、振动、湿度、碰撞、冲击、阻塞和腐蚀的影响。安装在保护处所内的部件应能承受火灾期间可能出现的高温。
4.4.3 灭火系统压力源如置于保护处所内,则其电气部件应至少具有GB 4208-2008中1P54的防护等级。如果灭火系统本身不带动力源,则仅需由船舶的主电源供电。
4.4.4 灭火系统应配置压力测试装置,以确定灭火系统的压力满足要求。
4.4.5 灭火系统应能连续喷水至少20min。
4.4.2 灭火系统及其部件应具有船用环境适应性,能承受船舶正常的环境温度变化、振动、湿度、碰撞、冲击、阻塞和腐蚀的影响。安装在保护处所内的部件应能承受火灾期间可能出现的高温。
4.4.3 灭火系统压力源如置于保护处所内,则其电气部件应至少具有GB 4208-2008中1P54的防护等级。如果灭火系统本身不带动力源,则仅需由船舶的主电源供电。
4.4.4 灭火系统应配置压力测试装置,以确定灭火系统的压力满足要求。
4.4.5 灭火系统应能连续喷水至少20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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