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建筑防火研究所--消防规范网

目 录 上一节 下一节 查 找 检 索 手机阅读 总目录 问题反馈

 

5.1 酸雾


5.1.1  硫酸阳极氧化、镀铬、镀锌、镀铜、镀镍、发蓝铅蓄电池的极板化成和酸洗槽等产生的酸雾,应进行净化。

5.1.2  酸雾净化,宜采用直接回收酸液的酸雾净化器;一级净化后的废气浓度达不到现行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时,应设第二级或多级酸雾净化器。

5.1.3  酸雾净化器排放的饱和吸收液,应进行处理。

5.1.4  酸雾排风净化系统的设备、管道和配件,应采用耐腐蚀材料。
 

条文说明

5.1.2  当酸雾废气流量大时,宜优先采用喷淋塔。根据现代塔器技术的发展,喷淋塔结构简单,且可采用高的空塔流速,因此当废气流量大时,宜优先采用喷淋塔。

查找 上节 下节 条文
说明
返回
顶部

机械工业环境保护设计规范 GB50894-2013
微信、QQ、手机浏览器等软件扫一扫 即可阅读

关闭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