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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石灰烧制
Ⅰ 立窑烧制石灰
6.1.1 二氧化碳气体和石灰需要同时供应时,立窑生产能力应根据需要量大者确定。立窑的数量不应少于2台。6.1.2 石灰石、焦炭或煤的进料粒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石灰石粒度宜为40mm~100mm,最大粒度与最小粒度之比宜小于2.2,石灰石进入立窑前宜设置筛分装置;
2 以焦炭为燃料时,粒度宜为25mm~40mm;
3 以无烟煤或型煤为燃料时,粒度宜为25mm~50mm。
6.1.3 石灰石分解率不宜低于90%。
6.1.4 鼓风机的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风量和风压富裕系数,宜取1.20~1.25;
2 立窑与鼓风机应采用一对一配置方式;
3 宜采用罗茨鼓风机,并应采用变频调速调节方式;
4 应设置消声器。
6.1.5 烟气需要降温和净化时,宜采用填料洗涤塔,立窑与洗涤塔应采用一对一配置方式。
6.1.6 烟气应经净化处理后排放,除尘设备可采用耐温袋式除尘器、静电除尘器或电袋结合除尘器,除尘面积应根据烟气量、除尘器进气口含尘量及环境保护排放要求,经计算后确定。
6.1.7 立窑出料石灰需要破碎时,破碎设备可采用颚式破碎机或反击式破碎机。
Ⅱ 回转窑烧制石灰
6.1.8 石灰石的粒度宜为20mm~40mm,小于20mm或大于40mm的粒度比例不应超过3%。6.1.9 石灰石分解率不宜小于96%。
6.1.10 回转窑烧制石灰采用气体燃料时,燃料输送管道上应设置切断阀、放空装置和置换装置,燃烧区域应设置泄漏检测装置。
6.1.11 采用煤粉为燃料时,煤粉制备和输送设施应符合本标准第9.1节的有关规定。
6.1.12 烟气除尘可采用一级除尘,除尘设备宜选用静电除尘器。
6.1.13 回转窑出料石灰的输送设备宜设置备用。
6.1.14 回转窑前应设置石灰石贮仓,贮量宜为回转窑运行1d的用量。
6.1.15 石灰贮仓的贮量宜为1台回转窑运行3d的产量。
6.1.16 使用气体燃料时,安全设施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GB6222的有关规定。
条文说明
I 立窑烧制石灰
6.1.1 采用烧结法生产时,既需要石灰,又需要高浓度的二氧化碳气体。立窑烧制石灰具有建设投资省、热耗低和二氧化碳气体浓度高等优点,被国内氧化铝厂广泛采用。立窑烧制石灰特别适用于既需要供应石灰,又需要供应高浓度二氧化碳气体的场合。为了保证连续供应碳酸化分解过程所需的二氧化碳气体,立窑的数量不少于2台。
6.1.2 根据生产经验,立窑进料石灰石的适宜粒度为40mm~100mm,最大粒度与最小粒度之比小于2.2,主要是保持粒度的相对均匀性,以使物料在立窑内有足够的空隙率,减少窑内阻力,并减少和避免偏烧、生烧等现象发生。
6.1.3 本条对石灰石分解率做出限制性要求,主要针对用于溶出工序的石灰。目的是减少未分解的碳酸钙在溶液中与苛性碱发生反苛化反应,影响溶液中有效苛性碱浓度。
6.1.4 为了稳定立窑的热工制度,要求鼓风量不随窑内阻力波动而变化。罗茨鼓风机送风量稳定,立窑内阻力发生变化时,风量变化很小,效率较高;而且罗茨鼓风机不易损坏,即使需要维修,也可以在短时间内完成,对立窑运行影响不大。所以,氧化铝厂的立窑普遍采用罗茨鼓风机。
6.1.6 立窑的烟气中含有颗粒物,直接排放不符合环境保护要求,需要经过净化处理后才能满足环境保护排放要求。
II 回转窑烧制石灰
6.1.8 采用拜耳法生产时,仅需要供应石灰,不需要二氧化碳气体。回转窑煅烧具有分解率高、石灰中二氧化碳残留低等优点。为了避免和减少溶出时反苛化造成苛性碱损失,通常采用回转窑烧制石灰。同时,为了使石灰石分解反应充分,获得高分解率和活性度高的石灰,本条对石灰石粒度做出了规定。
6.1.9 根据已有的生产实践,石灰石分解率大于或等于96%是可以达到的。
6.1.10 回转窑烧制石灰所用的气体燃料通常为煤气或天然气,属于易燃易爆物品。当回转窑停车时,在设备和燃气管道内通常会有燃气残留,若燃气发生泄漏,将造成人员一氧化碳中毒。同时,当可燃气体达到爆炸极限时,将会引发火灾和爆炸等重大事故,氧化铝厂曾发生过这类事故。因此,为了保证岗位人员的生命安全,避免安全事故发生,需要设置切断阀、放空装置、置换装置和泄漏检测装置。
6.1.12 回转窑烧制石灰,需要配置烟气除尘设施。已有的生产实践表明,烟气通过一级静电除尘或多级除尘排放,烟气排放可以达到环境保护要求。
6.1.14 借鉴相关行业的设计手册和生产实践经验,结合氧化铝厂的实际情况,回转窑前石灰石贮仓的贮量以回转窑运行1d的用量较为适宜。
6.1.15考虑到回转窑需要进行定期检修,借鉴相关行业的经验,石灰贮仓的贮量推荐为单台回转窑运行3d的产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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