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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除尘设备
4.9.1 除尘设备的选择,应根据国家现行排放标准允许的粉尘排放限值、除尘系统粉尘的起始浓度和粉尘理化特性等综合因素合理选用。
4.9.2 除尘器,宜采用干式除尘器。当同时处理粉尘和有害气体时,可采用湿式或干、湿一体化除尘净化设备。
4.9.3 当袋式除尘器用于处理高湿粉尘时,除尘器应采取防结露措施。
4.9.4 搬运、处置从除尘器卸下来的粉尘,应采取密闭运输、润湿、粒化等措施。
4.9.5 对粉料可直接回用的拆包机、料仓和混砂机等产尘设备,宜采用直接装在设备上的除尘机组。
4.9.6 有爆炸危险的粉尘,其通风除尘系统必须采取防爆措施。
4.9.7 有爆炸危险的粉尘干式除尘器和过滤器的布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有关规定。
4.9.1 现行国家排放标准允许的粉尘排放限值,对于一般粉尘的排放限值包括: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最高允许排放速率;对于工业炉窑粉尘排放限值包括:烟(粉)尘排放浓度和烟气黑度(林格曼级)。
4.9.6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有爆炸危险的粉尘,包括铝粉、镁粉、硫矿粉、煤粉、木屑、人造纤维、烟草粉尘等,由于上述物质爆炸下限较低,容易在除尘器和过滤器等处发生爆炸,为减轻爆炸时的破坏力,采取在除尘器、过滤器和管道等处设置泄压装置和将除尘器和过滤器应设置在系统的负压段上的防爆措施。泄压装置的泄压面积应根据粉尘等的危险程度通过计算确定,其布置应考虑防止产生次生灾害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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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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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粉尘
- 4.1 物料破碎和筛分粉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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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3 落砂和清理粉尘
- 4.4 磨削、切削粉尘
- 4.5 冶炼烟尘
- 4.6 焊接烟尘
- 4.7 其他粉尘
- 4.8 高温烟气余热利用
- 4.9 除尘设备
- 5 废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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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2 含油废水
- 6.3 乳化液废水
- 6.4 酸、碱废水
- 6.5 含铅废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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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7 电镀废水
- 6.8 发生炉煤气洗涤废水
- 6.9 绝缘材料废水
- 6.10 全厂性废水处理及回用
- 7 噪声
- 7.1 噪声控制
- 7.2 隔声
- 7.3 吸声
- 7.4 消声
- 8 振动
- 9 固体废物处置
- 本规范用词说明
- 引用标准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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