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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一般要求
5.1.1 城市水系利用规划应体现保护、修复和利用协调统一的思想,统筹水体、岸线和滨水区之间的功能,并通过对城市水系的优化,促进城市水系在功能上的复合利用。
5.1.2 城市水系利用规划应贯彻在保护和修复的前提下有限利用的原则,应满足水资源承载力和水环境容量的限制要求,并能维持水生态系统的完整性和多样性。
5.1.3 城市水系利用规划应禁止填湖造地,避免盲目截弯取直和河道过度硬化等破坏水生态环境的行为。
5.1.4 城市水系利用规划应按照海绵城市建设要求,强化雨水径流的自然渗透、净化与调蓄,优化城市河道、湖泊和湿地等水体的布局,并与相关规划相协调。
5.1.1、5.1.2 关于水系利用的一般性规定,城市水系的利用要突出功能上的复合利用和系统上的整体利用,并不超过城市水系自身的承载能力,达到可持续利用的目的。
5.1.3 本条是关于严禁破坏水生态环境行为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条规定:禁止围湖造地,禁止围垦河道。目前一些地区在开发建设时存在填埋、占用城市水域,将河道硬质化、渠道化等破坏水生态环境行为,对水体的自然形态及水生态系统造成极大的破坏,甚至是带来不可逆的影响,因此对以上行为提出禁止性规定。
5.1.4 本条规定为城市水系利用规划应落实海绵城市建设要求的基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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