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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水生态保护
4.4.1 水生态保护应包括划定水生态保护范围、提出维护水生态系统稳定与生物多样性的措施等内容。
4.4.2 珍稀及濒危野生水生动植物集中分布区域和有保护价值的自然湿地应纳入水生态保护范围,并应根据需要划分核心保护范围和非核心保护范围。
4.4.3 已批准为各级自然保护区或湿地公园的,其水生态保护范围按批准文件确定的保护范围划定;其他水生态保护范围的划定,应满足受保护对象的完整性要求,并兼顾当地经济发展和居民生产、生活的需要。
4.4.4 水生态保护应维护水生态保护区域的自然特征,不得在水生态保护的核心范围内布置人工设施,不得在非核心范围内布置与水生态保护和合理利用无关的设施。
4.4.5 未列入水生态保护范围的水体涨落带,宜保持其自然生态特征。
4.4.6 应统筹考虑流域、河流水体功能、水环境容量、水深条件、排水口布局、竖向等因素,在滨水绿化控制区内设置湿塘、湿地、植被缓冲带、生物滞留设施、调蓄设施等低影响开发设施。
4.4.7 滨水绿化控制区内的低影响开发设施应为周边区域雨水提供蓄滞空间,并与雨水管渠系统、超标雨水经流排放系统及下游水系相衔接。
4.4.1 本条规定了城市水系规划关于水生态保护的主要内容。
4.4.2、4.4.3 关于水生态保护区域的构成和保护范围划定原则。水生态保护区域的设立主要是保护珍稀及濒危野生水生动植物和维护城市湿地系统生态平衡、保护城市湿地功能和湿地生物多样性,这些区域一部分已批准为自然保护区或已规划为城市湿地公园,对那些尚未批准为相应的保护区但确有必要保护的水生态系统,在满足受保护对象的完整性、生物多样性、生态系统的连贯性和稳定性要求基础上,水生态保护范围宜尽可能小,避免因保护范围过大而难以进行有效保护。
4.4.4 本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中关于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和实验区的要求制定,并参照《城市湿地公园规划设计导则(试行)》有关规定,作为强制性条文执行。
4.4.5 关于水体涨落带保护的规定。自然特征明显的水体涨落带是水生态系统与城市生态系统的交错地带,对水生态系统的稳定和降解城市污染物,以及促进水生生物多样化都有重要作用,但在城市建设过程中,为体现亲水性和便于确定水域范围,该区域自然特征又很容易被破坏,因此作这一规定。
4.4.6~4.4.7 明确水生态保护可采用的低影响开发设施,并提出低影响开发设施与传统管渠系统、超标雨水经流系统、下游水系的衔接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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