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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水域保护


4.2.1  水域保护应明确受保护水域的面积和基本形态,提出水域保护的控制要求和措施。

4.2.2  受保护水域的范围应包括构成城市水系的所有现状水体和规划新建的水体,并通过划定水域控制线进行控制。划定水域控制线宜符合下列规定:

    1  有堤防的水体,宜以堤顶临水一侧边线为基准划定;

    2  无堤防的水体,宜按防洪、排涝设计标准所对应的洪(高)水位划定;

    3  对水位变化较大而形成较宽涨落带的水体,可按多年平均洪(高)水位划定;

    4  规划的新建水体,其水域控制线应按规划的水域范围线划定。

    5  现状坑塘、低洼地、自然汇水通道等水敏感区域宜纳入水域控制范围。

4.2.3  水域控制线范围内的水体必须保持其完整性。

4.2.4  在满足水体主要功能的前提下,可根据重大基础设施项目的系统规划布局合理调整水域控制线,各水体调整后的控制水域面积不得小于其现状的水域面积。

4.2.5  位于城市中心区的水体,应依据水域控制线确定水域控制点,作为水域控制和监测督查的依据。

条文说明

4.2.1  本条规定水域保护的主要内容。水域作为水系在城市空间中的具体表现,是影响水系功能发挥和协调城市与水系关系的主要载体,因此,在城市水系规划中应将水域作为重要的资源予以保护。

4.2.2  关于确定水域范围的基本方法。划定水域控制线时,对水位变化较大而形成较宽涨落带的水体,由于达到高水位的几率较低,特别是一些在防洪、排涝中作用较大的水体,往往按照10年以上甚至高于50年一遇的标准确定设计高水位,平均洪水位以上的滩地在大部分年份没有水,如严格按设计高水位确定水域范围既不利于亲水性的体现,也不符合资源复合利用的原则,同时也增加该区域保护的难度,因此,这些水体的水域控制线宜采用多年平均洪水位线来划定。在具体划定时,应以有利于滩地的保护和复合利用为原则,结合滩地利用的难易程度、防洪或排涝设计标准和滨水地区的用地性质进行具体分析。为确保降低或消除内涝风险,应提高雨洪径流的调蓄容量和排涝通道,宜将这些区域纳入水域控制范围予以保护。

4.2.3  关于不得占用、填埋和分隔水域控制线范围内水体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条规定:禁止围湖造地,禁止围垦河道。建设部《城市蓝线管理办法》规定:禁止“擅自填埋、占用城市蓝线内水域”。针对国内目前一些地区在开发建设时占用、填埋城市江河、湖泊等水域的现象作出本条规定,并作为强制性内容。

4.2.4  关于特殊情况下水域控制线调整的规定。一方面体现对水系的保护,避免各城市以重点项目建设的名义占用城市水系;另一方面,对铁路编组站等系统性要求高、占地面积大的基础设施选址提供了解决与水系保护矛盾的方法,有利于在保护的基础上促进基础设施的建设。应用本条的规定应符合两个条件:一是布局的项目为重大基础设施,二是周边用地条件可以满足通过调整水域控制线达到规划水域面积不小于现状水域面积的要求。

4.2.5  关于设立水域控制点的要求。由于水域控制线只能在图中进行表示,水域的日常管理维护单位对于没有明确地标物作为水域界限的水体难以进行有效管理,借鉴目前部分地区的成功做法,对水体进行界桩形成人工地标标识易于操作,但界桩不是用地权属范围的界限,而是管理界限,因此,规范要求在规划中明确水域控制线的主要控制点,以作为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界桩的依据,目的是有利于水域控制线的规划管理、水文信息监测、预警系统建设和接受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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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水系规划规范 GB50513-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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