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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F 未消除全部湿陷量的地基地下水位上升时的设计措施


F.0.1  对末消除全部湿陷量的地基,应根据地下水位可能上升的幅度,采取防止不均匀沉降的有效措施。

F.0.2  建筑物的平面、立面布置,应力求简单、规则。体形复杂时,宜将建筑物分成若干简单、规则的单元。单元之间宜拉开一定距离,设置能适应沉降的连接体或采取其他措施。

F.0.3  多层砌体承重结构房屋,应有较大的刚度,房屋的单元长高比不宜大于3。

F.0.4  在同一单元内,各基础的荷载、形式、尺寸和埋深应尽量接近。当门廊等附属建筑与主体建筑的荷载相差悬殊时,应采取有效措施,减少主体建筑下沉对门廊等附属建筑的影响。

F.0.5  在建筑物的同一单元内,不宜设置局部地下室。对有地下室的单元,应用沉降缝将其与相邻单元分开。

F.0.6  宜通过加大建筑物沉降缝两侧基础面积、调整上部结构布置等措施减小沉降缝处的基底压力。

F.0.7  建筑物基础附近有重物或重型设备时,应采取隔离、对设备基础地基进行处理、加固建筑物基础等措施,减小附加沉降对建筑物的影响。

F.0.8  对地下室和地下管沟,应根据地下水位上升的可能幅度采取防水措施。水位可能上升至基础底面标高以上时,地下管沟材料宜采用抗渗混凝土并应增设柔性防水层。

F.0.9  在非自重湿陷性黄土场地,有大面积填方时,应根据填方厚度、地下水位可能上升的幅度,判断场地转化为自重湿陷性黄土场地的可能性。可能性大时,应按自重湿陷性黄土场地进行设计。

条文说明

F.0.1  未消除全部湿陷量的地基,残留有湿陷性的土层均在下部,地下水位上升至其中时,会产生湿陷,湿陷量的大小和土的湿陷性质及应力状态有关。为尽量减小湿陷对建筑物的影响,应根据可能产生的湿陷量大小和深度、地基处理情况、上部建筑的特点等采取有针对性的设计措施,目的是尽量减小不均匀沉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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湿陷性黄土地区建筑标准 GB50025-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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