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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F 未消除全部湿陷量的地基地下水位上升时的设计措施
F.0.1 对末消除全部湿陷量的地基,应根据地下水位可能上升的幅度,采取防止不均匀沉降的有效措施。
F.0.2 建筑物的平面、立面布置,应力求简单、规则。体形复杂时,宜将建筑物分成若干简单、规则的单元。单元之间宜拉开一定距离,设置能适应沉降的连接体或采取其他措施。
F.0.3 多层砌体承重结构房屋,应有较大的刚度,房屋的单元长高比不宜大于3。
F.0.4 在同一单元内,各基础的荷载、形式、尺寸和埋深应尽量接近。当门廊等附属建筑与主体建筑的荷载相差悬殊时,应采取有效措施,减少主体建筑下沉对门廊等附属建筑的影响。
F.0.5 在建筑物的同一单元内,不宜设置局部地下室。对有地下室的单元,应用沉降缝将其与相邻单元分开。
F.0.6 宜通过加大建筑物沉降缝两侧基础面积、调整上部结构布置等措施减小沉降缝处的基底压力。
F.0.7 建筑物基础附近有重物或重型设备时,应采取隔离、对设备基础地基进行处理、加固建筑物基础等措施,减小附加沉降对建筑物的影响。
F.0.8 对地下室和地下管沟,应根据地下水位上升的可能幅度采取防水措施。水位可能上升至基础底面标高以上时,地下管沟材料宜采用抗渗混凝土并应增设柔性防水层。
F.0.9 在非自重湿陷性黄土场地,有大面积填方时,应根据填方厚度、地下水位可能上升的幅度,判断场地转化为自重湿陷性黄土场地的可能性。可能性大时,应按自重湿陷性黄土场地进行设计。
F.0.1 未消除全部湿陷量的地基,残留有湿陷性的土层均在下部,地下水位上升至其中时,会产生湿陷,湿陷量的大小和土的湿陷性质及应力状态有关。为尽量减小湿陷对建筑物的影响,应根据可能产生的湿陷量大小和深度、地基处理情况、上部建筑的特点等采取有针对性的设计措施,目的是尽量减小不均匀沉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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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 术语
- 2.2 符号
- 3 基本规定
- 4 勘察
- 4.1 一般规定
- 4.2 各勘察阶段工作要求
- 4.3 测定黄土湿陷性的试验
- 4.4 黄土湿陷性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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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1 一般规定
- 5.2 场址选择与总平面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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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1 一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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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1 一般规定
- 7.2 地基处理和桩基施工
- 7.3 基坑和基槽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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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地基及桩基验收检验
- 8.1 一般规定
- 8.2 地基验收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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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既有建筑物地基加固和纠倾
- 9.1 一般规定
- 9.2 单液硅化法和碱液加固法
- 9.3 旋喷加固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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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5 纠倾
- 10 使用与维护
- 10.1 一般规定
- 10.2 维护与检修
- 10.3 沉降观测和地下水位观测
- 附录A 各类建筑举例
- 附录B 中国湿陷性黄土工程地质分区
- 附录C 黄土地层的划分
- 附录D 新近堆积黄土的判别
- 附录E 钻孔内采取不扰动土样的操作要点
- 附录F 未消除全部湿陷量的地基地下水位上升时的设计措施
- 附录G 单桩竖向静载荷浸水试验要点
- 附录H 复合地基浸水载荷试验要点
- 附录J 垫层、强夯和挤密地基载荷试验要点
- 本标准用词说明
- 引用标准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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