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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B 有色金属工业环境保护设施划分
B.1 污染防治工程设施
B.1.1 废水处理设施宜包括废水处理站设施、污水收集管(沟)、污水排放设施、事故池、初期雨水池等。
B.1.2 废气处理设施宜包括除尘设施,废气中污染物回收、处理(吸收、吸附、分解等)设施及吸风罩,风管及风机,排气筒,其他控制粉尘、酸雾散发及有害气体挥发的密闭、覆盖、抑制措施。
B.1.3 固体废物处理设施宜包括贮存设施、防风雨堆场、渣库及配套的防渗设施、废水收集回用设施和监测井设施,不包括尾矿库。
B.1.4 噪声控制设施宜包括隔声、消声、减振等设施。
B.1.5 其他环保工程宜包括污染场地土壤修复工程,防辐射设施,备用配件、材料,应急处理设施。
B.2 生态保护及相关工程设施
B.2.1 水土保持及绿化设施宜包括护坡设施、截水设施、拦渣设施、绿化。
B.2.2 地质灾害防治设施宜包括防治滑坡、塌方、沉陷、泥石流的设施。
B.2.3 土地修复设施宜包括化学处理、物理处理、平整土地、修坡、覆土、排水等设施、绿化。
B.2.4 生态恢复设施宜包括修整(挖坑、修堤等)、浇灌水等设施。
B.3 废物利用工程设施
B.3.1 废水回用设施宜包括实施污染物减排的废水回用水池、泵站、管线及检测和控制系统。
B.3.2 废气、废物利用设施宜包括废气回收、烟粉尘利用、废液利用、固体废物利用等减少或消除废物污染的设施。
B.4 环境监测及其他环保工程设施
B.4.1 环境监测设施宜包括监测采样设施、在线监测仪器、移动式液压登高设备、监测车、化验室仪器和建筑物等。
B.4.2 废物运输设施宜包括装运设备、容器、槽、支架车载导航、通信器材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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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一节:A.3 设计深度要求
- 下一节:附录C 构筑物及场地防渗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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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言
- 1 总则
- 2 术语
- 3 基本规定
- 4 大气污染防治
- 4.1 一般规定
- 4.2 采矿与选矿
- 4.3 重有色金属冶炼
- 4.4 轻金属冶炼
- 4.5 半导体材料制备
- 4.6 稀有金属及产品制备
- 4.7 有色金属加工
- 4.8 有色金属再生
- 5 水污染防治
- 5.1 一般规定
- 5.2 采矿与选矿
- 5.3 重有色金属冶炼
- 5.4 轻金属冶炼
- 5.5 半导体材料制备
- 5.6 稀有金属及产品制备
- 5.7 有色金属加工
- 5.8 有色金属再生
- 6 固体废物污染防治
- 6.1 一般规定
- 6.2 采矿与选矿
- 6.3 重有色金属冶炼
- 6.4 轻金属冶炼
- 6.5 半导体材料制备
- 6.6 稀有金属及产品制备
- 6.7 有色金属加工
- 6.8 有色金属再生
- 7 噪声污染防治
- 8 环境监测
- 附录A 初步设计文件环境保护篇主要内容及深度要求
- A.1 主要内容
- A.2 基本要求
- A.3 设计深度要求
- 附录B 有色金属工业环境保护设施划分
- 附录C 构筑物及场地防渗要求
- C.1 车间防渗要求
- C.2 水池、水沟防渗要求
- C.3 处置场防渗要求
- C.4 防渗材料及铺设基本要求
- 附录D 有色金属企业环境监测站
- 本规范用词说明
- 引用标准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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