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 上一节 下一节 查 找 检 索 手机阅读 总目录 问题反馈
10.1 一般规定
10.1.1 建筑物及管道设施使用期间应定期检查和维护,并应做好记录。
10.1.2 管理单位应存留完整的建设技术资料档案,包括岩土勘察报告、设计及变更文件、检验检测报告及其他竣工资料等。使用期间建筑物、附属设施和管道的改建、加固、维修等资料应一并归档。
10.1.3 管理单位应制定维护管理制度和实施细则,并负责实施。
10.1.4 既有建筑物的防护范围内增添或改变用水设施时,应按本标准第5章的规定采取相应的防水措施或其他措施。
10.1.5 建筑物周边水环境发生改变,可能引起建筑物地基浸水或地下水位变化时,管理单位应收集有关资料,并宜会同原设计单位对建筑物的影响做出评估,根据评估结果采取相应措施。
10.1.1 本条规定的目的是确保防水措施发挥有效作用,防止建筑物和附属设施地基浸水湿陷。根据调查,建筑物使用期间发生地基湿陷事故的原因有管道漏水、地面水(雨水、绿化浇水、集水明沟渗漏等)局部大量下渗、地下水上升等。其中管道漏水占绝大多数,且多为长期渗漏。管道大多埋设于地下,不主动检查很难发现初期渗漏,一般是由于已出现建筑物沉降或裂缝,或地面沉陷等明显现象时才发现,但此时为时已晚。由于建筑物使用期间环境的变化、管道材料的老化、腐蚀、堵塞等因素,渗漏很难避免,只有通过定期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及时维修,才是避免湿陷事故的最佳办法。
10.1.2 在事故调查中,常发现很多资料不全,尤其是使用期间进行的改建和扩建资料缺失,这给分析事故原因带来不便,增加了许多调查工作量,延长了处理时间。因此管理单位应存留完整的建设档案,以备需要时使用。
10.1.4 建筑物使用期间,如需在防护范围内增加用水设施,如水房、淋浴室、锅炉房等,应根据原设计检查防水设施是否符合本标准相关要求,如不符合应按本标准要求采取地基处理或防水措施等。并对新建用水设施可能的渗漏对邻近建筑物的影响进行评估,有影响时应采取防范措施。
10.1.5 建筑物建成后,周边如有新建的水库、人工湖、喷泉水景等设施,均可能引起水环境变化。管理单位应及时收集相关资料和信息,会同原设计、勘察等单位,共同对可能的影响作出评估,采取相应对策,防止对建筑物产生危害。
说明 返回
顶部
- 上一节:10 使用与维护
- 下一节:10.2 维护与检修
目录导航
- 前言
- 1 总则
- 2 术语和符号
- 2.1 术语
- 2.2 符号
- 3 基本规定
- 4 勘察
- 4.1 一般规定
- 4.2 各勘察阶段工作要求
- 4.3 测定黄土湿陷性的试验
- 4.4 黄土湿陷性评价
- 5 设计
- 5.1 一般规定
- 5.2 场址选择与总平面设计
- 5.3 建筑设计
- 5.4 结构设计
- 5.5 给水排水、供热与通风设计
- 5.6 地基计算
- 5.7 桩基
- 5.8 基坑设计
- 6 地基处理
- 6.1 一般规定
- 6.2 垫层法
- 6.3 强夯法
- 6.4 挤密法
- 6.5 预浸水法
- 6.6 组合处理
- 6.7 黄土高填方地基
- 7 施工
- 7.1 一般规定
- 7.2 地基处理和桩基施工
- 7.3 基坑和基槽施工
- 7.4 上部结构施工
- 7.5 管道和储水构筑物施工
- 8 地基及桩基验收检验
- 8.1 一般规定
- 8.2 地基验收检验
- 8.3 桩基验收检验
- 9 既有建筑物地基加固和纠倾
- 9.1 一般规定
- 9.2 单液硅化法和碱液加固法
- 9.3 旋喷加固法
- 9.4 坑式静压桩托换法
- 9.5 纠倾
- 10 使用与维护
- 10.1 一般规定
- 10.2 维护与检修
- 10.3 沉降观测和地下水位观测
- 附录A 各类建筑举例
- 附录B 中国湿陷性黄土工程地质分区
- 附录C 黄土地层的划分
- 附录D 新近堆积黄土的判别
- 附录E 钻孔内采取不扰动土样的操作要点
- 附录F 未消除全部湿陷量的地基地下水位上升时的设计措施
- 附录G 单桩竖向静载荷浸水试验要点
- 附录H 复合地基浸水载荷试验要点
- 附录J 垫层、强夯和挤密地基载荷试验要点
- 本标准用词说明
- 引用标准名录
-
笔记需登录后才能查看哦~